外包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外包工程的平安管理责任,加强外包工程平安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由集团公司招标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平安资质审查,由集团公司平安管理部负责。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自主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平安资质审查由驻矿平安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第三条 资质审查要杜绝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有专门的现场平安管理人员、有证的特殊工种;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有完善的平安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第四条 合同或平安生产协议签订要明确各自的平安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由驻矿平安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其履行情况。第五条 由二级单位总工程师或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公司关于“一工程一措施等技术方面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由驻矿平安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平安费用、平安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等是否正常使用。第七条 由驻矿平安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催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平安教育培训工作。第八条 生产及基建矿井签订井下施工的平安生产协议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平安管理部备案,平安管理部负责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解释权属水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