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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研究开发税前管理工作意见.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404905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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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研究开发税前管理工作意见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加强税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223)1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 (一)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新产品(效劳)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 (二)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开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2、公布的当前优先开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2223年度)的规定。 (三)以下各项不属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二、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本意见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

3、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

4、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2023年。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工程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该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发活动。同一研究开发工程不得重复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四)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局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工程,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

5、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工程,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立项 (一)企业研究开发的形式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三种。企业应有研究开发工程的立项决议,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进度方案、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和过程管理,每个年度终了或工程完成时应当对工程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二)企业研究开发工程可以申报省级以上经贸、科技等创新主管部门的各类科技创新方案。 申报条件。申报工程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开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开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6、202223年度)的规定,并符合国家、省各类科技创新方案的申报要求。 申报方式。企业根据工程申报指南要求,经政府经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工程立项。工程立项以国家、省技术创新主管部门批复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申报 (一)企业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年度终了后,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发202223116号)规定的相应资料,以及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的文件、方案或建议书。 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能证明研究开发工程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开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开展的

7、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2223年度)范围,并到达省内相关行业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二)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的,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限,由集团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集中开发工程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分摊方法、集中研究开发工程的协议和合同,以及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能证明技术和工艺在省内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文件、方案或建议书,经税务机关审核准予税前分摊的,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按规定做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的核实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过程中,通过纳税评估或检查,发现企业研究开发费各工程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二)市经委、市科技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做好全市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指导、督查和年度统计工作,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 各县(市)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强化效劳意识,做好政策宣传辅导。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标准研发工程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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