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那么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那么 1983年2023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分级管理,统一指挥 第1条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那么。铁道部设调度处,铁路局设调度科,铁路分局设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设调度(改编作业量大的编组站设调度室)。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铁路分局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调度(室)分别代表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编组、区段站长,根据分级管理,统一指挥的原那么,分别掌管全国铁路、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站的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 第2条铁道部设值班处长,调度员;铁路局设值班科长,主任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
2、度员、调度员;铁路分局设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 编组、区段站设值班站长,车站调度员,货运调度员,助理调度员(设调度室的编组站应设室主任、副主任)。 铁道部值班处长、铁路局值班科长、铁路分局值班主任、车站值班站长分别领导一班工作。在日常运输工作中,具有组织指挥本班各工种调度和有关人员协调动作,统一行动的职责。 在组织实现日(班)方案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科长、值班主 任统一组织指挥。 车站和各单位在完成班工作任务中,受车站值班站长统一指挥,在完成阶段方案任务中受车站调度员统一指挥。各级调度职责范围 第3
3、条铁道部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全路货流、车流,平衡各铁路局运用车保有量,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全路运输工作日常方案,并组织各局完成; 2、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按列车编组方案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方案组织运输,催促组织各局按部批方案均衡地完成局间分界站列车、车辆交接任务,及时处理局间分界站出现的问题; 3、制定、掌握全路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方案和装车数量,催促检查各铁路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掌握全国重点厂矿、企业、港口和车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5、掌握专列、军运、重点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情况及跨铁路局的直达列车和定期
4、货物列车的开行情况; 6、按阶段收取各铁路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 7、掌握部备用货车,批准部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检查各铁路局对备用货车的管理情况; 8、掌握全路客流和国际旅客列车及跨铁路局重点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组织各局有方案、均衡地输送旅客,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 变更径路、客车甩挂及客车调拨; 9、负责全路守车、专用货车的统一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2023、检查、通报平安正点情况,及时收取重大、大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当发生事故、灾害中断行车时,及时指示有关列车的运行方向、迂回径路和机车运用方法,根据铁路局的要求,调动跨局的救援列车
5、;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局调度执行部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全路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全路调度组织指挥水平。第4条铁路局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铁路局管内货流、车流组织,平衡各铁路分局的运用车保有量,组织各分局完成部令规定的车流调整方案,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铁路局运输工作日常方案,并组织各分局完成; 2、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按列车编组方案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方案组织运输,组织各分局按铁道部、铁路局批准方案均衡地交接列车和车辆,保
6、持各分界站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及时解决、处理局间及分局间分界站发生的问题; 3、按铁道部批准的旬、日方案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铁路分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掌握铁路局管内主要厂矿、企业、港口和主要站的装卸车,搞好与 路外单位的协作; 5、掌握铁路局管内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 6、按时收取各铁路分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各铁路分局日(班)方案执行情况及列车运行、机车车辆运用情况,预防、处理日常运输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 7、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检查、掌握铁路
7、局管内部备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8、掌握铁路局管内的客流及跨铁路分局的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分局有方案均衡地运送旅客,处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挂和调拨; 9、负责铁路局管内守车、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沿零货物运输,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2023、检查、通报各铁路分局平安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发生中断行车事故时,应首先向有关领导报告和采取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跨铁路分局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提出要求,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分局调度执行局令和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
8、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铁路局管内调度工作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5条铁路分局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铁路分局管内的货流、车流组织和车流调整,按阶段均衡地完成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车流调整方案,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和运输设备,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在车数及其分布情况,编制分局运输工作日常方案,并组织站、段完成; 2、组织车站按列车编组方案、列车运行图和运输方案编发列车,保证列车按运行图正点运行,检查各站、段日(班)方案执行情况,处理区间内装卸车,办理区间和线路临时封锁或开通; 3、按铁路
9、局批准的方案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经常保持与邻分局的密切联系,及时洽商、解决发生的问题,保证分界站畅通无阻; 4、按铁路局批准的旬、日方案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站、段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卸车任务; 5、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各站和主要厂矿、企业、港口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6、掌握铁路分局管内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 7、及时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并向邻分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 8、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铁路分局管内部备用货车及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
10、用、解除; 9、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客流、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车站按方案均衡地输送旅客,负责组织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 所中选拔;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须从具有中等运输专业(包括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以上水平,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运转车长中选拔; 3、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列车调度员、方案调度员的经历; 4、车站调度员,应从有实践工作经验和指挥能力的调车区长中选拔。上述选拔人员自从事调度工作起,应保持其调度专业性,不得任意调离、变动。 第16条新选拔的调度人员,必须经过调度专业知识学习,学习主要内容应包括: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工
11、作规那么、行车组织规那么、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那么,其他内容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定。学习期限,一般不少于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工作。第17条为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水平,除各级调度应经常组织不脱产的业务学习外,铁道部、铁路局每年应组织脱产专业培训班,对现职运输调度人员进行轮流培训,具体分工如下:铁道部运输调度人员,铁路局调度科长、副科长,分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由铁道部负责;铁路局、铁路分局的其他调度人员由铁路局负责。 第18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调度人员实行三班半制,但铁路分局运输繁忙调度区段的列车调度员应实行四班制。以上三级调度均应各自配备全员总数百分之八的预备率。 第四章
12、车流调整 第19条为保持全路运用车的合理分布及各线车流的相对稳定,车流调 整工作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调整的原那么。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应指定专人负责车流调整工作,研究掌握货流、车流变化规律及有关技术设备的使用效能,建立近期和远期的车流推算制度,有预见、有方案地进行车流调整。 第20条为了及时、准确的掌握车流动态,铁道部每日零时前,将当日十八时各铁路局装往、待发各铁路局的重车数通知各铁路局。第21条车流调整分为:重车调整、空车调整和备用车调整,并通过旬、日方案组织实现。必要时,可下达临时调整方案。重车调整 第22条重车调整是车流调整的主要措施,调整方法有去向别装车调整、限制装车、停止装
13、车、变更重车输送径路和集中装车。 第23条按去向别组织均衡装车是保持各铁路局、分局车流稳定和运输秩序正常的根底。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严格掌握装车去向,进行去向别装车调整时,要执行以下规定: 1、运输工作不正常,影响旬装车方案不能实现或运输效率提高需要超过旬装车方案时,应首先用减少或增加自局(分局)管内的装车进行调整,如需减少、增加外局(分局)的装车时,须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 2、货源落空或货流发生变化,不能实现旬方案去向别装车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以变更旬方案的去向别装车; 3、分界站接入某方向的重车缺乏或增多时,应首先采取增加或减少自局(分局)装往该去向装车数量的方法进行调整。如延
14、续时间较长,自局(分局)调整又有一定困难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铁路局), 由部(局)统一调整。 第24条为消除局部重车积压,可采取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和变更车流输送径路。 1、遇以下情况按货运日常工作组织方法第十三条规定,采取限制装车或停止装车: (1)装车数超过区段通过能力和编组站作业能力时;(2)装车数超过卸车地的卸车能力时; (3)因天灾、事故,线路、轮渡封闭中断行车时;(4)因其他原因发生车辆积压或堵塞时。 2、遇天灾、事故中断行车或重车严重积压、堵塞时,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变更跨局的车流输送径路。 变更车流输送径路,应适应有关区段的通过能力,并指定变更径路的期限、列数、车数和列
15、车编组方案。 凡经上级调度命令批准,采取限装、停装或变更车流输送径路时,铁路局、分局、车站均不准在限装或停装期间,成认通过及到达限装、停装区段(或车站)的途中转票和变更到站。第25条遇以下情况可采取集中装车: 1、某铁路局(分局)的管内重车严重缺乏时; 2、某方向移交重车严重缺乏时; 3、重点厂矿、企业、港口急需到达物资或外运物资严重积压时; 4、急需防洪、抢险、救灾物资时。 集中装车仅在所经区段通过能力和到站卸车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方准采 用。空车调整 第26条空车调整是为了合理地运用空车,保证装车需要的调整措施。空车调整必须做到缩短空车行程,组织车种代用,消除同车种对流。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从全局出发,严格遵守排空纪律,按照上级调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