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改进干部作风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的教育管理,切实改进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效,重塑沙洋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改善沙洋经济开展的软环境,促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总那么 第一条,对干部的教育管理,推荐考察和作风建设实行层级负责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实行转变干部作风,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干;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给合;谁主管,谁负责;县委抓乡局,乡局抓村(居)、站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转变干部作风
2、,实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和督办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尤其要深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根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决议;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及行政管理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党员干部要切实端正学风,转变作风,立好党风,兴好民风,大力倡导“六种作风:即要坚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报实数,大力弘扬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求实作风;要牢记“两个务必,
3、反对铺张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的朴实作风;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大力弘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实情的务实作风;要敢于实践勇于探索,大力弘扬讲求实效、创新工作的效率作风;要夙兴夜寐,勤奋工作,大力弘扬雷厉风行、说干就干、干就干好的拼命作风;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意,大力弘扬体察民情、全心全意为民办事的为民作风。 二、责任内容 第六条,各地、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作风建设和干部的教育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地、各单位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作风建设和干部的教育管理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
4、)作风建设和干部的教育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和干部的教育管理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干部作风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建设的法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门、系统、行业、单位的干部作风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要抓好所辖部门、系统、行业、单位的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干部培训、谈心、提醒、诫
5、免谈话等系列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增强干部的宗旨意识、职责意识、纪律意识、荣誉意识、效率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 (五)要认真做好所辖部门、系统、行业、单位优秀干部的推荐工作,做到准确识人,公正举荐人。 (六)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办事规那么、工作程序和职业标准。凡能公开的事项,都应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规那么和办事结果。凡能简化的程序,都应简化。 (七)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方法,让内局部工有序进行,努力做到既有分工负责,又能互相配合,使每一个工作
6、人员都能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致因互相推诿而贻误工作。 第八条,干部个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严格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缺勤,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所在单位要指定人代办其紧急工作。休息时间,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健全值班制度。 (二)必须遵守组织纪律,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增强团结协作精神,按照岗位责任职责要求,认真完本钱职工作任务,对领导交办事项,要按规定积极、认真、按时办理,不得敷衍塞责,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或顶着不办。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作用条例的规定和程序选人、识人、用人。 (三)必须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7、的各项规定,清正廉洁,自觉抵抗消极腐败现象,不得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受贿、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四)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五)必须讲文明礼貌,做到仪表大方,服装整洁,行为标准,态度和蔼,尊重他人,热情待人,不得傲慢粗暴,更不得刁难和侮辱他人。 (六)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凡办理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时限要求执行,假设国家和省、市没有规定时限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执行机关确定审批时限。 (七)对外来办理公务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告知办事程序、要求和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及必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同
8、时告知能否办理及其原因;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应及时办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办完的,应告知办理时限,并在办理时限内按时完成。 三、责任考核 第九条,各地、各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对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条,干部作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干部作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责任追
9、究 第十二条,各地各单位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没有建立和实行岗位责任目标职责不清,以致无人负责、互相推诿、贻误工作的; 2、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很差,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 3、没有按规定实行办事公开的; 4、单位考勤制度不严,纪律松驰的; 5、对下属干部作风恶劣、效率低下长期失察的; 6、对所辖部门、系统、行业、单位的干部教育管理不严,以致班子不团结,影响工作或违法违纪的 7、推荐干部违反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或荐人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 8、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影响恶劣的; 9、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10、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压制群众批评,对其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党员干部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该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比重严重的,由其干部管理部门予以书面告诫;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涉及领导失职问题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党员干部特别是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情况,列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纪委、县监察局对贯彻执行本规定不力的要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县乡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己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第十九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