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剩余麻、精一药品管理制度 XX县区妇幼保健院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五、医疗机构购置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六、门(
2、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七、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九、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十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十三、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十四、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五、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2023年6月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