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已打印 _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经年月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充分调动广阔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效劳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的建立是效劳村育龄人员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根底。通过村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方案生育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本村群众的生产、
2、生活、生育提供效劳。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村方案生育的行为标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内的组织和全体人员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村委会要严格执行方案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广阔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l、全村村民自觉按照方案生育的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标准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方案生育的管理与效劳,无方案外出生、无大月份引产。 2、全村村民婚育观念有明显的转变,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思想道德水平
3、和科学文化知识、身体素质等有明显提高。 3、全村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考核达标,完成年度人口指标任务,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开展。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成立村方案生育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方案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方案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保证方案生育工作经费的合理使用,按上级要求配齐方案生育专职干部,建立计生宣传员网络,保证宣传效劳阵地的设施齐全,满足方案生育宣传、效劳的需要。落实对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各项优惠政策。开展对贫困独生子女家庭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村委会与以下家庭签定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1)本
4、辖区内长期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含事实婚姻),(2)本辖区内有常住趋势的已婚育龄妇女家庭(含事实婚姻)。 第九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镇签定的目标考核任务,每出现一例方案外二孩或考核总分每下降2023分,村干部每人的全年绩效工资下降2023,出现一例多胎,全年绩效工资下降50。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条。村委会根据村的经济开展情况逐步调整充实对方案生育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村方案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第十一条。村方案生育专职人员接受乡(镇)方案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履行方案生育宣传、效劳职能。 其职责是: l、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总支和
5、村委会完成人口和方案生育责任目标。 2、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针对不同的育龄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口计生宣传与效劳工作。 3、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理和优、缺点,指导育龄妇女在“知情的根底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 4、认真做好“村级方案生育工作手册的记录,确保各种帐、表、卡、册的整齐、标准。 5、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流入育龄妇女的效劳管理工作,及时检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婚育证明。 6、为育龄妇女做好生殖健康效劳,协助乡(镇)每年为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提供两次b超查体(4月、2023月),并记入健康档案。做好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访视效劳,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
6、难。 7、熟悉本村方案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孕情及时做好补救,每半年向方案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方案生育工作一次。 第十二条:3000人以上的村另配备1名信息保健员,协助村专干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对辖区内所有居住的育龄妇女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了解她们的需求,并向方案生育专职干部进行信息反响。 2、做好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可组成育龄妇女3-5人集中学习小组,没有条件的做好入户宣传及有针对性的重点效劳。 3、帮助育龄妇女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并协助村方案生育专职干部组织好本辖区育龄妇女按时参加集中孕检。 第五章村方案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三条。村方案生育协会是协助村委会搞好方案生育
7、的群众组织,是实现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总支、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宣传、效劳、监督活动,促进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开展。 村方案生育协会设会长l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2023人、会员小组长2023人、会员202300人,每个会员小组长负责联系20230个会员。 第十四条:村方案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学习宣传方案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着会员实行方案生育、勤劳致富,开展对方案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 2、协助做好宣传,普及方案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关爱女孩活动,搞好帮扶及方案生育效劳工作。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生育理念转变,以稳定低生育
8、水平。 5、参与人口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参与方案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响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村方案生育协会活动制度 1、例会制度 2、学习培训制度 3、会员联系户制度 4、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 5、评比奖励制度 6、会员小组活动制度 第十六条。全面履行“五项职能,“三自活动开展好,对到达合格小组长和五好会员标准的,由村委会表彰奖励。对发挥作用不好的,劝其退会,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开展壮大会员队伍。 第六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村民的方案生育权利 村民中15-49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
9、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享受方案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方案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享受方案生育效劳的权利。 6、有享受方案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7、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8、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村民的义务 1、实行方案生育是村民的义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孕检、生殖健康查体活动。 4
10、、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自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接受因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章育龄妇女的教育、管理、效劳 第十九条。育龄妇女要自觉到村方案生育活动室参加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要通过播送、板报、电视、宣传录像盘等形式接受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以提高育龄妇女遵守方案生育的自觉性。 第二十条。育龄妇女包括长期在本村居住的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村组织的育龄妇女查体及孕检活动。对应落实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必须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选择平安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条: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效劳。即:宣传党的方案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
11、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等。开展为方案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传授种、养殖技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八章奖励与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奖励(根据各村情况确定) 1、但凡本村村民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6周岁可享受每月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假设生育二胎,已领的独生子女费全部退回。 2、但凡一孩或二女孩结扎的本村村民,除享受上级的奖励外,村里应给予一次性奖励。 3、但凡本村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独生子女家庭)育龄妇女,又意外妊娠的,本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除全部报销手术费外,村里可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4、对村民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但凡本村初婚的男女青年,男方达25
12、周岁以上,女方达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村委会一次性每人奖励20230元,(刑满释放人员除外)。女方24周岁生育为晚育,村委会一次性奖励20230元。 5、但凡本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病难以完成抢种、抢收农活的,村委会组织人员帮助抢种、抢收。第二十三条:限制性措施 1、但凡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没有二胎指标而怀孕的,为方案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假设不终止妊娠的,村委会将暂停本人及家属在村里的一切福利待遇,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老年人生日、春节补助、退休费等。协助村委会一同做怀孕人员的思想工作,直至终止妊娠。 2、违反条例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除按XX省方案生育条例及细那么的规定征
13、收社会抚养费外,村委会停止其夫妻的一切福利待遇,本人及家属在村办企业上班的一律解除合同,今后不再给安排工作。 3、对非法抱养第二个子女的,除按方案外二孩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免除本村村民的一切福利待遇。 4、育龄妇女应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孕检、查体活动,对无故不参加孕检、查体按照协议交纳违约金。 5、育龄妇女家庭违反方案生育政策,非婚生育一孩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2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6、育龄妇女家庭违反方案生育,政策外生育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5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第二十四条。凡在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居
14、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方案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方案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效劳,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效劳,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方案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但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平安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七条。但凡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方案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方案外怀孕和超生的,按照XX省方案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房屋出租户,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那么对房屋出租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十章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内容: 民主参与: 1、参与本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方案生育工作方案的制定。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