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校车实施方法中国国务院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道路交通平安“xx规划中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平安管理制度,明确校车优先通行权,加强校车监管,保障校车平安,规定校车须安装卫星定位和限速装置。下文是陕西省校车实施方法,欢迎阅读!陕西省校车实施方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平安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专用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2、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开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结合移民搬迁、重点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3、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效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效劳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平安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育和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演
4、练;组织校车平安联席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育;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效劳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改善道路平安通行条件,消除平安隐患;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效劳方案;负责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催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
5、建设、税务、质监、广电、平安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方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平安。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平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平安管理工作。校车平安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包括开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质监、广电、平安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为省校车平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召集
6、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协助召集人。校车平安管理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或者拟定事项:(一)研究拟定校车平安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二)研究建立校车平安管理长效机制;(三)研究拟定校车效劳管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四)组织实施校车平安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五)协调涉及校车平安管理的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校车平安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召集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部门制定的学校设置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学校(教学点),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7、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政府通过财政资助,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效劳。校车效劳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鼓励社会捐赠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效劳。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发动社会力量,为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给予必要的物力、财力等支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深入中小学校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学校分布情况、在校学生数量、学生分布区域、学生上下学交通效劳需求,以及现有校车效劳状况和校车需求信息;建立校车效劳信息系统,实施校车需求和配备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
8、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效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效劳。第十五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平安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平安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平安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平安。第十六条 由校车效劳提供者提供校车效劳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效劳提供者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平安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
9、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报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针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平安教育,讲解校车平安乘坐知识,教授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按时到校车停靠点接送学生。第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依照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效劳。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依照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
10、定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平安设备。平安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二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标准,平安驾驶、文明驾驶。校车行驶前,校车驾驶人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平安门、座椅、平安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平安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车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二十
11、二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定校车行驶线路时,应中选择利于校车通行平安的道路,尽量避开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在危险路段设置平安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改善道路平安通行条件,降低校车通行平安风险。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平安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平安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平安通行条件、消除平安隐患。第二十三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
12、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到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二十五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第二十六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
13、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翻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前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前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前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第二十七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
14、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第二十八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平安维护,建立平安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平安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平安隐患。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校车,并执行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效劳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效劳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
15、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平安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校车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阻碍行车平安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平安落座、系好平安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三十一条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第三十二条 工会组织应当指导或者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校务会等形式,实施校车平安民主管理,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平安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平安教育。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车平安联席会议或者相关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校车平安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影响校车平安的隐患,妥善处理涉及校车平安的相关事件。催促学校和校车效劳单位执行校车平安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平安责任。第三十四条 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应当了解并反映青少年学生及其家长对校车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