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1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
2、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
3、上,违反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成心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效劳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效劳证由省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禁止以下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实行以避孕为主
5、的节育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本卷须知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方案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方案生育证明。 第二十八条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参加根本医
6、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根本工程。 第二十九条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
7、劳的机构)组成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效劳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效劳水平。 第三十一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效劳工作,承担方案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效劳。 第三十三条避孕节育手术及恢复生育手术,须由具备国务院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平安。 第三十四条从事助产接生效劳的机构或者人员,在提供助产接生效劳时,发现产妇未领取生殖保健效劳证或者
8、生育证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部门。 为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遵守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方案生育技术事故、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
9、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方案生育效劳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效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2023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
10、、福利待遇。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
11、省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方案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根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根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
12、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以下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开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方案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
13、四十三条实行农村方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方案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方案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四条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五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后子女
14、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2023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六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待遇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方案生育经费中给予2023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根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那么,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
15、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22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到达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