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社会散居孤儿根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_联系 :_ 乙方:_ 职业:_性别:_民族:_联系 :_身份证号码:_户口所在:_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最低根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民发2023161号)第四项第 (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根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孤儿监护人(乙方)的监护权,确认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孤儿根本权益得到保障,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孤儿_,性别_,现年_岁,
2、出生于_年_月_日。经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失踪),孤儿随乙方生活,并保障其学习、生活根本需要,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周岁为止。 一、监护与抚养。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 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二、抚养费。甲方须按月发放孤儿最低生活养育金,乙方须将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养育金,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使用孤儿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那么。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民政部门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 乙方签字(盖章)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