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工作 一、强化参保人死亡及时上报制度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存认定工作,村协办员实时掌握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生存状况。参保人死亡当月村协办员须携带其相关证件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农保中心)办理退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领取及保险关系终止等相关手续。 参保人未到领取期死亡的,村协办员须在参保人死亡当月携带其死亡证明(火化证)、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缴费证到市农保中心办理退保手续。 参保人已享受待遇且个人账户仍有余额死亡的,村协办员须在参保人死亡当月携带其死亡证明(火化证),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待遇证及邮政储蓄存折,到市农保中心办理个人
2、账户余额一次性领取手续。 对参保人死亡后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领取手续的,市农保中心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追回调剂金账户的多支付局部。 对已享受待遇但个人账户没有余额人员,市农保中心在参保人个人账户预警前六个月,通知各乡镇(街道)每季度对其进行生存认定并上报市农保中心。经乡镇(街道)认定,具有领取资格的人员,补发养老保障待遇;参保人死亡的,市农保中心终止其养老保障待遇。如参保人员死亡未申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其冒领的养老保障待遇,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举报监督制度 各乡镇(街道)须建立举报监督制度。举报形式包括 举报、信函举报、口头举报等。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设立举报监督 、举报箱,受理参保人员死亡冒领养老金行为。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