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债务管理实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标准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及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县、乡镇(含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经上级批准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政府债务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量
2、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那么。 第四条政府性负债建设工程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工程。政府性负债资金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开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还存在资金缺口的根底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 政府性负债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工程建设。 第五条县财政、开展改革、金融办、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那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开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工程的立项审批工作;金融办负责政府性债务工程的融资事项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实行“方案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
3、政府决定的管理方法,举债单位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举债和审批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工程年度收支方案。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政府性债务工程收支方案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收支方案包括举借、归还政府性债务方案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工程、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归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归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九条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方案,结合政府性投资工程年度方案,经县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
4、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方案批准后一个月内,由县金融办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抄送县财政局。政府性债务收支方案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人(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人)。债务责任人须按照经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收支方案,方可办理举债手续。县金融办对债务责任人实行债务余额控制。 属方案债务余额范围内的举债(包括展期、转贷、抵押等),由债务责任人填写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表,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的工程资料,报送县财政局。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审批意见下达给债务责任人,抄送县财政局。债务责任人凭审批表向金融机构等办理借款手续。 属超出方
5、案债务余额范围内的举债,由债务责任人另行报送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调查、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金融办将审批意见下达债务责任人,抄送县财政局。债务责任人凭审批表向金融机构等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需用国有资产抵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凭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 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十天内,债务责任人应当将借款合同复印件同时报送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备案。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表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工程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方案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 (
6、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包装工程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资金由县财政作为政府财政性资金管理,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并经县财政同意的政府性负债建设工程外,政府性负债建设工程都应纳入县财政局的根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债务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政府要求进行工程的绩效评价,并接受县金融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工程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债务工程年度收支方案执行情况等资料。 第十四条债务责任人应当在政府性债务工程完成决算后十天内,向县财政局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工程终结报告。 审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性债务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7、同时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五条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工程实施期和还款期,债务责任人应当按方案筹集偿债资金。债务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归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的归还和偿债准备金 第十六条债务责任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本部门、单位财务方案并积极地筹集偿债资金。 第十七条经县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归还的政府性债务支出,应当列入年度财政支出方案。 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由债务人按偿债方案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由县财政按县政府批准的额度拨付。 属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转贷的政府性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逐级向转贷机构归还。 第十八条为提高归还政府性债务能力,抵御债务风险,应建
8、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初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融资实际到位金额的35%,向融资部门收取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专户存储,由县政府统筹使用;向融资部门收取的偿债准备金,在融资部门归还该工程贷款最后一期时,退回融资部门用于归还债务。偿债准备金只能在由债务人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归还时,经县政府批准前方可使用。偿债准备金的规模最高以财政负责归还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为限。 第十九条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归还的债务; (二)归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工程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工程的债务; (四)退回偿
9、债准备金; (五)其他经批准归还需临时调度的债务。 第二十条债务责任主体申请偿债准备金归还政府性债务,必须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申请偿债准备金临时垫付归还政府性债务,应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债务责任人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方案。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本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警戒线为10%,反映地方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适应关系。 债务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
10、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00%,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承受能力。 偿债率。是指当年归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5%,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能力。 上述警戒线均不得超过,假设3个债务监测指标中有1个指标到达或超出警戒线,那么不得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二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归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归还政府性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举借政府性债务提供
11、担保,也不得为任何经济组织实施融资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经县政府批准,县国有投资公司之间可以为政府投资工程进行融资担保。严禁县国有投资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各乡镇、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内部借款,并应以2023年底的借款金额为限,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方案,逐年减少内部借款。 第二十六条加强工程财务监督。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工程贷款及配套资金等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工程举债突破方案规模。 第二十七条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工程完成后,财政、开展和改革及有关部门应对
12、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归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债务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和审计局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处分;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监督行政责任人由任免机关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方法规定,瞒报、少报政府性债务规模; (二)违反规定超概算、预算投资; (三)虚列投资完成额;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调整举债规模方案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乡镇(不包括开发区(递铺镇)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暂按安政发(2023)61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内容总结(1)县债务管理实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标准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及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2)第十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人(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