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油区平安生产管理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区平安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开展,根据“平安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平安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平安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和投产。 第四条 本规那么是油区平安生产管理的根本规那么。各港应根据本规那么的原那么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那么,
2、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那么及其实施细那么,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 第一节治安保卫 第六条 油区必须采取以下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由具备根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 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1、规划平安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
3、、做好对职工的平安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平安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平安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 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和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
4、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讲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二节保密 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 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 4、方案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 第三节消防 第十四条 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催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负责管理所配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它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5、 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4、负责扑救火灾。 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平安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五条 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讯、报警设备。 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一节油区生产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定的要求,并
6、用围墙隔离。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 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机不准进 入。 第十九条 要及时去除油区内的杂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 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条 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 2、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 3、禁止穿带钉鞋。 4、禁止在装卸现场作业的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饭、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二节装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铁路机车
7、进油区作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蒸汽机车,戴好烟筒帽、关闭灰箱档板,禁止清炉;内燃机车,带好火星熄灭器。 2、按规定加挂隔离车,禁止越过停车标志停车。 3、禁止溜放车辆。 4、机车停稳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装卸车台,取送油罐车的运行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五公里;接近被挂车时,不得超过三公里。 6、未见到进行信号时禁止取送油罐车。 7、禁止用明火作信号灯。 8、严禁在消防通道、横道口停留车辆。 第二十二条 各港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油船专用锚泊地,并配备专人管理。凡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禁止驶入。 第二十三条 油区必须配备值班拖轮、“带缆船,及时协助油船靠离。码头上要设置“软靠把,防止油船与码头碰撞。 第二十四条 油船在码头作业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要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