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公共运营场所平安治理工作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在加强城市公共运营场所平安治理工作的假设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运营场所平安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平安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施行细那么。第二条 本施行细那么所称的城市公共运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运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2、;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买卖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第三条 公共运营场所平安治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第四条 全市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对公共运营场所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治理,指导、协调和监视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运营场所平安事故。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运营场所平安消费施行行业监视治理;公安、消防、质监、建立、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运营场
3、所单位平安治理施行专项监视治理。第二章 公共运营场所平安消费职责第六条 公共运营场所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平安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平安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公共运营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平安治理,建立健全平安责任制度,完善平安条件,确保消费、运营活动平安。第八条 公共运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历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消费治理效劳。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
4、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其别人员。第九条 公共运营场所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有关运营许可,且在开展运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第十条 本细那么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运营治理的公共运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运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消费运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二条 公共运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运
5、营者(承包者)签订平安消费治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商定各自的平安治理职责。第十三条 公共运营场所由一家运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运营期间平安工作由该运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运营场所的平安治理。运营使用者对各自运营使用范围内的平安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治理单位做好相关平安工作。第十四条 公共运营场所应当建立平安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制定有效的平安消费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展检查。第十五条 公共运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平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惹事故的部位、设备,明确
6、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展整改。第十六条 公共运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完毕后,对营业区域进展全面平安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展1次平安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第十七条 公共运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消费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公共运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
7、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二)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备。(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第十九条 公共运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第二十条 公共运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标准,并按规定进展必要的平安检查和维护保养。第二十一条 公共运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公共运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