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财政局督察工作制度 区财政局督察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催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局干部职工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力量,建立行为标准、运转协调、公开透亮、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保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使催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督察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相结合的原那么,准时精确的了解和反映实际状况,乐观、慎重的争辩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察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作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财政督察工作范围: 一、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财政局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状况; 二、区政府、财政局公
2、文中明确要求落实的事项; 三、区政府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涉及到本部门的事项; 四、上级财政部门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五、财政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对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督察事项,要依据归口管理的原那么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督察任务;督察事项涉及几个科室的,由局领导确定主办科室,有关科室应依据业务职责范围,乐观协作协作。 第五条督察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所列督察事项,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察范围。 二、凡经局领导审批的督察事项,应按挨次登记编号,并依据督察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人批办意见,填发督办单,交有关科室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
3、应指定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牵头,商同有关科室共同办理,并由主办科室负责起草办结报告。 第六条督察件办结期限:对收到的督办件,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凡注明办理期限的,必需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结期限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准时说明缘由并报告工作进展状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按局领导批示要求,并准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七条督办事项的办结报告均以承办科室名义上报局办公室。办结报告应作到事实清楚,结论精确,处理妥当。 第八条工作督办制度 一、责任:财政局各科(室)、所、中心对督办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办结报告要求事实清楚,结论精确。 二、检查:局办公室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
4、查登记簿记载转办、交办、查办状况,准时检查清理,年终全面清查。对于时效性强的督办事项应准时检查办理状况,确保准时办理。 (三)、通报:局办公室对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状况,应予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表扬先进,催促后进,沟通经验,提高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反响:承办部门及个人应准时精确的反响督办事项的办理状况,对已办结的事项要准时报送办结报告。 (五)、考评: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考评。对工作成果突出的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差的部门及个人通报批判。 (六)、责任追究:承办部门及个人对督办事项处理结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失职追究制追究各科(室)、所、中心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