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实施细那么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 (年月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方案,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
2、造价。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五条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已经批复的总投资规模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经各省计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由财政债券安排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投资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各省(区、市)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以上要用于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 第八条国家计委根据农网工程进展情况下达各省(区、市)投资方案,各省(区、市)计委要据此及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及单项工程投资方案。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要
3、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方案向财政和银行办理借贷款手续,签订借贷合同;根据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分解下达的投资方案,编制资金配置方案,并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拨付资金,严禁截留和滞留金。 第九条农网改造资金不得与生产、经营等其它资金混存混用,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财务准那么的要求对农网项目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条低压电网和供电台区的改造要建立专门的台账,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数额等要有明细账。 第十一条农网改造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农网改造财务分析制度,按季编制农网资金拨付和支付情况表。千伏及以上工程要按项目概算进行分析;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进行分析。 第三章概算管理 第十二条农网改
4、造工程投资概算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共同审定。 第十三条农网改造工程的工程管理费等行政性费用应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编制中的各项取费标准都要在现有取费标准的根底上适当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凡年月底之前竣工的农网工程项目,不管其资金来源如何,均不得列入农网改造工程总投资规模,不得用农网改造资金冲抵年月前农网工程的投资和债务,挤占农网改造资金规模。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除电表以下农户进户线和局部改造投资缺乏地区电表费用可由农户承
5、担外,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农网改造工程供电贴费(增容费)、材料费、施工费等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农户进户线和电表等各种农户用电设施所收费用仅限于购置设备和材料费本身,不得收取管理费、施工费等其它任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置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收费。 第十九条千伏及以下工程原那么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有关补偿费用。千伏及以上工程占地和青苗补偿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如财务公司、招标公司等)进行应由项目法人承担的工作的费用由项目法人的
6、自有资金支付,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 第二十一条任何参与农网改造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从农网改造投资中提取管理费、办公费等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省(区、市)计委要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监督,要会同物价、财政、银行等部门进行统一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法人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农网改造资金,严禁以农网改造名义乱收费和乱摊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人,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网改造投资必须用于国家方案批准的工程内容,不得超越范围、超过标准使用。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本方法由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部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原国家方案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年04月20日实施日期:1999年04月20日(中央法规)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