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十二条(一)标准开展民间融资。制定标准民间融资的管理方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二)加快开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三)开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四)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标准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五)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2、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六)创新开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效劳,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效劳体系。鼓励温州辖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开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效劳中心。(七)培育开展地方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八)积极开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九)拓宽保险效劳领域,创新开展效劳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市场监管。(十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十二)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清晰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边界,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