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局减免丧葬费用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市政府确定对局部群众根本丧葬费用实行“三免一减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去世后到殡仪馆火化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90岁以上老人。其中,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90岁以上的老人根本丧葬费全免,城乡低保对象根本丧葬费减半。 二、减免程序 一减免对象死亡后在户籍所在县市殡仪馆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减免对象的死亡证明及有关证件优待抚恤证、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由逝者亲属签字,到殡仪馆申请办理根本殡葬救助手续,经殡仪馆审
2、查确认后,在结算殡葬效劳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二减免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有效的遗体火化证明、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申请办理根本殡葬减免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按本地殡葬收费标准减免相关费用。在外地产生的骨灰存放费用不予减免。 三殡仪馆是政府举办的殡葬效劳事业单位,依法行使根本殡葬效劳职能。减免对象应遵守国家殡葬法规政策,在殡仪馆办理根本殡葬事宜。凡在殡仪馆之外产生的殡葬效劳费用,以及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死亡但在非户籍所在地火化遗体的,不减免根本殡葬效劳费用。 三、减免费用项目根本丧葬费 一遗体运输费普通车辆; 二遗体冷藏费5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四骨灰存放费免除。 四、费用补贴渠道殡仪馆减免的根本殡葬效劳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核实后,直接拨付到殡仪馆。殡葬减免所需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由减免对象户籍所在地同级财政负担。 五、保障措施各县市、区要将殡葬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开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检查、考核、总结殡葬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丧主的押金或保证金,变相搞以罚代化。民政部门负责丧葬费用免除相关手续的审核、减免工作,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检查丧葬减免政策的实施和减免资金的运行。 本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