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监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落实,特制定本方法。 一、督查员条件 督查员是我部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 2党性观念强,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 3在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和厅(局)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监督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
2、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假设干标准的情况。 2受理反映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举报;对党委和组织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的重要问题,负责催促查办。 3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督查任务结束后,向派出部门的领导汇报督查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员工作方法 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列席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
3、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约请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3查阅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会议的记录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 4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员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不干预被督查地区和部门的人事任免工作。非督查期间不履行督查职责。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3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区、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五、督查员的管理 督查员人选由部务会研究确定。干部调查审理局负责督查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和督查情况的综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学习材料。 1督查员由部领导派出执行督查任务,干部调查审理局派人协助其工作。 2督查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至二年。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3督查员执行督查任务所需费用,可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六、其他 1本方法适用于中央组织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可参照执行。 2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