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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doc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434800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7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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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发202311号【发布日期】 2023-06-23【生效日期】 2023-06-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31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 1.全面加强环境资源

2、审判工作是贯彻中央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开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中央关

3、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2.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阔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对于洁净的水源、清新的空气、平安的食品等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

4、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3.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大大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与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一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成为预防和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

5、环境资源法律,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规律,更新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标准环境资源审判程序,统一裁判尺度,通过优质高效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 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本原那么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根本国策,更加重视和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制度研

6、究,促进完善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5.根本原那么。一要坚持依法保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注意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沟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二要坚持保护优先。积极创新审判机制和执行措施,按照环境资源保护优先的要求,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罚力度。三要坚持注重预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司法措施预防、减少环境损害和资源破坏,通过事前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

7、损害程度。四要坚持损害担责。落实全面赔偿规定,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6.目标任务。环境资源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环境资源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等制度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司法保护体系更加健全;环境资源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显著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面加强,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三、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7.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

8、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平安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8.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电、气、热力以及海洋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到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联营、出租、抵押等案件,

9、要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要及时受理、迅速审查、依法裁定、立即执行。依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承当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 9.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案件审理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分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

10、准,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催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平安。妥善审理山林权属纠纷及确权行政案件,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强对土地、矿产、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妥当处理因同一环境资源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防止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矛盾认定。积极探索环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合并审理,不断完善环境行政诉讼证据规那么和法律适用规那么。 10.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执行过程中积极争取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当的行

11、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适当采取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创新执行方式,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密切监督判决后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是否落实到位。依法审查环境行政非诉案件,对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分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四、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1.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对于负有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职

12、责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等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2.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行为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指定一个法院集中管辖。 13.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探索立案

13、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将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情况通报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建立受理公告制度,及时公告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情况。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可以依职权调取。对于原告承当举证责任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撤诉申请,应当特别注重审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判决,可以依法移送执行。 14.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

14、偿损失。探索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其与私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 15.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本钱负担机制。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的,可以予

15、以准许。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当。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五、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 16.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那么,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缺乏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17.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的地方,要注重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 18.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别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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