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勤效劳集团平安工作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后勤效劳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平安消费工作的领导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防止和减少平安消费事故,保障集团财产及员工的平安与人身健康,按照国家平安消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治理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按照武汉大学后勤效劳集团平安质量监察工作治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平安工作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建立健全集团平安工作的组织网络和监视检查制度。 第四条集团主管领导为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集团的平安工 作全面负责;集团各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
2、安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员工对本岗位的平安消费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集团成立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由集团党委书记和集团分管平安工作的负责人担任,集团党、政、工会的负责人及集团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集团平安质量监察部。 第六条 集团各单位设立平安工作小组、消防队,各班组或各部门设立平安员,履行所辖区域(部位)日常的平安治理职责。 第三章 平安工作职责 第七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平安治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平安工作原那么,履行平安职责。 第八条 集团平安质量监察部在集团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履行本部门职责的
3、同时,履行以下平安治理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或修订平安治理制度,并对集团各单位平安工作进展监视治理; (二)对集团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和平安消费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提出平安隐患整改意见; (三)对集团各单位的平安员进展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组织员工开展平安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平安技能培训; (四)组织调查各类平安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收取集团所属各单位的平安检查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公布检查、评选(比)结果,提出平安工作整改和奖、惩意见; (六)受理集团各单位平安治理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投诉; (七)落实集团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其它平安治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履行以下平安
4、治理工作职责: (一)执行集团平安治理方法及有关规定,保障各项平安治理制度、措施在本单位的贯彻和落实; (二)制定、施行本单位年度平安工作方案、平安治理工作量化考核方法和施行细那么;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平安消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本单位各级和各岗位的平安治理责任,完善和组织施行本单位的平安治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排除平安消费事故隐患,建立平安预警机制和平安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上报平安工作中出现的各类征询题; (五)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消费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5、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六)在与承包、承租运营户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平安治理责任。 (七)落实集团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平安治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 集团员工必须履行以下平安消费工作职责: (一)接受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消费知识,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平安消费负责; (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治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在作业过程中,对不能当场排除的平安隐患或出现平安征询题,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平安防范内容 第十一条 集团的平安防范内容主要包括:防火、防盗、防毒、消费和设备平安、食品卫生平安、网
6、络通讯平安。 (一)防火。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员工消防平安知识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对重要效劳场所须按消防标准装备消防器材,定期对消防设备进展检查和维护,消除平安隐患,制定消防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定期演练; (二)防盗。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治理范围内各运营效劳场所、库房贵重物资的治理与防护,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治理规定操纵现金库存量; (三)消费和设备平安。集团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平安作业责任制,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提高员工自我保护认识,防止意外人身损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变压器、电梯、储油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四)食品卫
7、生平安。集团各从事餐饮效劳的单位要确保食品卫生平安,严把进货关,严禁出售不合格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平安操作规程,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餐饮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展体检; (五)网络通讯平安。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治理,保证网络通讯系统的保密、平安,严禁利用计算机和通讯系统从事危害网络通讯平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平安值班制度。集团各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要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二条 饮食效劳公司、物业治理效劳公司、接待效劳公司、商贸开展公司、供热中心、园林与环卫效劳中心等单位,在做好常规的平安治理工作的根底上,对平安重点部位,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五
8、章 平安工作治理 第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将平安治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平安消费治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平安消费、运营、效劳制度;制定并落实各项常规和应急的防范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各类平安事故。 第十四条 集团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平安治理责任人及平安员,每年组织一次平安培训。 第十五条 集团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员工的平安教育和培训,营建出人人负有平安责任、人人对平安认真负责的场面。 其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有关平安法规、平安制度和平安治理规那么; (二)理解本单位平安的薄弱环节; (三)掌握有关
9、消防设备的功能,学习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学习防火、防盗、防毒、防人身损害、防煤气泄漏等根本防范知识和技能,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根本知识、技能;提高推断、处理事故的才能。 第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平安教育及治理。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纠纷现象,必须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领导做出反响,不得隐瞒迟误,以免造成矛盾激化。 第十七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加强用人治理。聘用员工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那么。各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必须坚持“三证(身份证、婚育证、务工证)齐全,不得录用“三证不全者,杜绝出现聘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平安工作检查 第十八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制
10、定严格的检查制度并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集团平安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单位平安工作进展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每学期完毕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不定期检查按照工作需要随时进展。 其检查内容为: (一)各单位平安治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二)单位假期值班安排情况; (三)各类平安隐患的查处; (四)消防、防盗设备和器材的齐备及有效情况和平安标识的完好情况; (五)已被确定的各类平安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平安自查的记录; (七)平安员、消防队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要害、重点场所(部位)的工作秩序; (九)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1、 第二十条 集团各单位对平安重点部位,应当每周一小查,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其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平安重点部位的平安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二)防盗设备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三)用水、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四)消防设备、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到位、齐备、有效; (五)施工现场是否有平安防护措施和明显标识,施工人员的人身平安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餐饮、食品营销场所的平安治理是否到位,食品的采购、 制造、储运和日常治理是否符合平安标准,防火、防盗、防投毒措施是否得当; (七)现金、票据治理; (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的使用与治理; (十)各类机械、运输设备有无带病运
12、转; (十一)各岗位人员执行规定的情况和突发事件的预案预备情况; (十二)其它平安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平安质量监察部对各平安重点部位的消防平安治理工作每月进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单位的平安员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应当每日巡查。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的各级平安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每月28日前,集团各单位将本月检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平安质量监察部,内容包括:本月检查重点、每次检查施行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征询题处理情况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 奖惩方法 第二十五条 集团按年度对各单位的平安治理工作进展综合量化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单位的工作绩
13、效。 (一)考核、测评工作由集团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施行; (二)集团各单位自我测评工作每学期进展一次; (三)综合量化考核、测评的工程为:1、组织落实;2、制度健全;3、责任明确;4、制度落实;5、岗位培训;6、持证上岗;7、征询题整改;8、隐患排除;9、事故发生;10、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一年中无平安事故,经年度考核、测评为前六名的单位或班组,集团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年度考核、测评为前六名单位的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集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在平安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平安员、消防队员和一线职工,由各单位评定并提出表彰和奖励的意见报集团
14、审批。 第二十九条 奖励方式为:集团通报表扬、表彰、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集团对各单位实行平安事故责任追查制。关于在平安工作中渎职、渎职、违犯平安治理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对发生平安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对事故单位的事故责任人予以追查外,还要追查事故单位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追查平安治理责任人、负责人和平安员的治理责任: (一)平安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当,防范设备不到位,经检查、催促改良不力者; (二)上岗人员未进展平安培训,致使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三)对平安隐患排除不力、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者; (
15、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当者; (五)因渎职、渎职从而发生盗窃、火灾、人身损害、中毒等事件,并造成了社会阻碍和直截了当经济损失者; (六)发惹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三十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一)当班人员擅自脱岗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者; (二)违犯平安规定、违章操作发惹事故者; (三)觉察事故未及时报告产生严峻阻碍或直截了当经济损失者; (四)发惹事故隐瞒不报者; (五) 成心制造事端者; (六)暴力造成人身损害者。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平安责任事故,产生了严峻的社会负面阻碍或造成较大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以下处理: (一)执行平安工作“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