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局信息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标准举报调查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举报调查对象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各处(室、中心)、大队。 第三条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准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名目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效劳方式供应信息的; (五)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六)依据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2、试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举报投诉可以实行来信、来访、 、电子邮件等形式。局政务公开部门设置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 ,并向社会公布,便利群众举报投诉。同时,将举报信息统一编号建档。 第五条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响工作。 (二)对问题不严峻、不简洁的投诉举报,应马上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对问题较为严峻、较简洁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查准时反响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状况需进一步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缘由。(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询问或申诉)。 第六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确保举报人的平安,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本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之日起开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