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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作员收受请托给予的财物后事后退还的还按受贿罪处理吗?.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438166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8.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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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后,事后退还的,还按受贿罪处理吗? 征询: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缘故要和各种人打交道,一些人由于有求于本人,便会找各种时机给予本人财物。我想明白,假设我收到后又退还给对方,还按受贿处理吗?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本身或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阻碍认定受贿罪。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并非只要退还给对方,就一定不按受贿处理,还要看退还行为是否具有“及时性。关于什么是“及时,应当按照案情综合推断,比方请托人将钱款夹杂在书面材料中一并交给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才觉察,觉察后立即退还给本人的,就可以认定为“及时退还,不按受贿处理。关于收受财物后,由于听到一些“风声,担忧本人“东窗事发,而不得已退还的,不阻碍受贿的认定。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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