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平安生产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工作情况,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建筑施工企业确定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外地建筑企业由工程经理或专职平安员担任),填写联络员登记表(附件1),报XX县区建设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三条建筑施工平安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认真分析本单位建筑施工平安生产形势,及时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的重要信息; 2、及时报告本单位建筑施工平安事故、违规行为处分等情况
2、; 3、提出改进本单位或者本县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4、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本单位平安生产形势和平安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5、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第四条XX县区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县建筑施工平安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季度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建筑施工平安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主要是: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局部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通过XX县区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管理站博客、电子邮箱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每次联络员会议后及时发布会议纪要。 第六条村镇建设工作应建立平安生产联络员制度,并定期召开村建平安生产联络员会议。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