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防疫消毒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屠宰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动物防疫法、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条屠宰场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 第四条屠宰场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码头、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第五条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六条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第七条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