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方案项目 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提高XX省普通高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高校效劳经济社会开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设立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简称“自然科研项目)。 第二条该项目主要资助省属普通本科院校科技人员从事自然科学根底研究和应用根底研究。 第三条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个类别。其中,面上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学科范围包括。理、工、农、医等学
2、科门类。 第五条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 第六条项目申请条件: 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省属本科高校的在岗科技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面上资助项目重点支持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教师,原那么上不接受具有教授职务的教师申报。 2、申请项目必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开展需要。其中,重大项目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前沿性和较好的应用前景。 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且无在研的方案项目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累计获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根底研究项目资助二次以上的均不得再申请新的面上项目。 4、申请手续必须
3、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七条优先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请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开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八条申请人应如实填报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九条申请人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请项目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择优推荐申报。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
4、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章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专家评议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面上项目在通讯评议的根底上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家意见;重大项目采取现场辩论及会议评审。省教育厅对专家评议通过的项目进行审定后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专家评议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请书内容,保护申请人的知
5、识产权,并对评议结果保密。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后,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所在高校。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面上资助经费项目和重大项目与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由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1份。合同书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条款,作自动放弃处理,那么撤销该项目。面上自筹经费项目委托学校与项目申请人签订合同书,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执1份。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学校科研
6、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交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方案等。重大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 第十六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结题采取结题验收的形式。重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
7、报告书(简称验收报告书)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面上资助项目提交验收报告书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厅委托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面上自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总结汇报项目研究情况,提交项目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厅委托所在高校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与结果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面上自筹项目是否进行验收,由所在高校决定。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将已验收项目和延期结题项目及不能完成的中止项目汇总表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 第十八条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
8、在国家核心期刊或sci源等期刊上发表)、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XX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面上资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通讯评议的方法,每个项目应由不少于3名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重大项目的验收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原那么上要有5位以上同行专家。验收工作根据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目标和要求,侧重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议。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可不必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每年4月30日前,由省教育厅通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结题验收材料。面上资助项目和重大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材料包括:验收报告书一式
9、2份,代表性成果1套。已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成果鉴定书和鉴定材料各1份。中止或延期的项目由所在高校同时报送中止或延期报告。面上自筹经费项目汇总表(内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结题时间、审核结果)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对没有正当理由中止以及结题验收、结题审核不合格的项目的负责人,省教育厅将停止三年受理其新方案项目的申请;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申请、检查考核、结题验收、结题审核等管理职责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在其新项目申请、科技工作先进高校评审等方面作为重要影响因素。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资助等渠道解决。资助的项目经费
10、应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财202394号)要求,标准管理,提高效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项目预算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分。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购置、能源材料、实验外协、资料印刷和差旅费等,不得安排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撤销的重大项目和面上资助项目,省教育厅将收回其相应的资助经费。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高校不积极协助省教育厅收回相应资助经费的,省教育厅将在其他相关科技资助经费中扣除。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受资助高校、项目负责人如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高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六条对于方案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和其他科技成果的高校和个人,省教育厅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法不一致的,均按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XX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校可根据本方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那么。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