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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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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关效能告诫暂行方法方案 机关效能告诫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效劳质量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机关效能告诫,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 第三条实施机关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那么。 第二章机关行政效能告诫范围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

2、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 (二)因决策失误而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和标准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自律意识淡薄,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效劳态度差的; (七)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的; (八)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被查处时,设置障碍、提供伪证、干扰调查,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九)成心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投诉人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五条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机关效能告诫: (一)对市委、市

3、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重大政策措施不认真执行、落实不力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挂牌上岗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值班制等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根本制度以及监督不到位的; (四)机关办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 (七)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部门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八)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机关工作人员疏于管理

4、,纪律松驰,作风散慢,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三章机关行政效能告诫主体和实施程序 第六条对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纪委(监察局)作出。 对单位及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后建议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对科员(含科员)以下干部或工勤人员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也可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作出。 第七条对应当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向被告诫人或其所在单位下发效能告诫通知书。作出效能告诫决定时,要指派专人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书及其它效能告诫材料存入

5、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受到机关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202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复核。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四章机关行政效能告诫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机关行政效能告诫实行累计逐级追究制度。年度内同一分管领导分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累计3人次的(含3人次),应给予该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累计5人次(含5人次)的,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同时给予该

6、单位效能告诫一次。 第十条年度内单位被效能告诫1次的,在全市公开通报批评。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终取消该单位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单位连续两年受到2次以上(每年2次,含2次)效能告诫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终考核不得定为称职;被效能告诫3次或者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4次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所在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对符合辞退规定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受到机关行政效能告诫的单位或个人评优评先、年终考核等事宜,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与组织、人事等部门具体负责办理。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本方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9日印发的XX市机关效能告诫暂行规定(三办发(2022)16号)同时废止。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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