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创新与文化管理制度的关联性 一、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管理制度间存在相互促进的波动现象 制度安排属于社会标准的范畴,取决于法律、政治、经济等的需要和行为准那么,并受科技水平的影响和制约1。我们把文化产业制度安排的影响因素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济规律。文化产业属于一项经济活动,其产生、开展和变化过程必须遵循经济开展规律和经济管理制度。二是文化规律。文化产业是以文化为内容的产业,所以文化产业的开展和变化过程还必须符合文化的开展规律,遵循符合文化规律的管理制度。三是科技等环境因素。科技进步对文化产业的制度安排的影响,在整个影响体系中处于比较靠后的地位。这种现象在科技与文化结合不紧密的早期时代表现得尤
2、为突出。不过,近几十年来随着文化科技的开展,文化与科技之间结合得越来越紧密,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文化开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尤其是在现代文化产业之中,不少新兴文化业态已经突破了原有的文化、经济层次,转而依托科技手段和科技载体。随着文化与科技的融合越来越紧密,文化科技的不断开展变化,必然对文化产业制度安排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上述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影响因素中,科技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高,甚至成为决定性的考虑因素2。为了便于讨论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我们用“匹配程度一词来衡量两者间的契合关系。从文化产业出现至今的开展进程来看,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安排之间是匹配的。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与科技开展
3、水平的匹配程度,反响了科技与制度之间的互动。首先,科技进步突破了原有的管理形式和模式,对文化产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管理制度必然产生以适应科技开展的需要。管理制度要适应科技开展,是因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先进生产力的表达。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开展的重要动力。无论是文化、文化产业,还是文化产业制度,都必须尽量与文化科技开展程度相匹配。其次,科技进步创造了新的生产和管理技术。这些生产和管理技术涉及文化产业化生产过程中的管理环节、运行环节、制造环节等等。这些新的技术为创新管理制度创造了技术和硬件上的可能。比方:网络技术的出现,为标准网络行为创造了条件;数字版权的出现,为制定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条件
4、。 如上述所说,科技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管理制度安排,两者间匹配程度还在不断增强。但是两者间的匹配程度却呈现出波动现象。这种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文化企业的组织形态发生了深刻变革,出现了两极化趋势。一方面,由于不同媒体的相互融合,不同生产方式间的相互嫁接,加上全球文化市场的形成,使文化企业规模迅速扩张,文化企业总体数量不断增加,还出现了一些巨型企业;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类型文化生产关联度增加,延长了产业链,极大地刺激了文化效劳业的需求,带来中小企业大量涌现。二是文化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由原来侧重分业管理转变为综合管理。在现代科技推动下,各种文化产品生产越来越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包括通信、网
5、络、播送电视、图书出版等越来越相互融合、相互依赖,各种技术行业之间密不可分。这就要求文化管理体制要适应文化产品生产、传播、消费等环节相互融合的需要,从原来注重分业管理,转变为综合管理。上述两点说明,近几十年来,科技与文化产业制度之间的匹配程度呈现出向上波动的趋势。不过,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之间匹配程度只能得到一般的经验性结论。通过考察一百年来科技开展水平与产业管理制度化建构之间的匹配关系,可以发现,从第二次世界大战至20世纪90年代,科技的开展速度开始超过了产业管理制度的建构速度。只是这仅仅表达着一种质的趋势,而不是量的变化。之所以难以进行量的考察,就在于对重大科技开展的衡量标准很难确定
6、,而对每一阶段内的科技创新数量就更难以确定了。另外,从整个世界范围内来说,文化产业的兴起也只不过是上世纪中期之后的事情。正是因为其成长、开展历程较短,考察两者之间的数量关系缺乏数据支持。如果抛开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建构,而对其他产业管理制度进行统计那么模糊了科技与文化开展之间的互动关系。总之,对科技开展水平和文化产业制度建构的数据来源和统计方法难以确定,这就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匹配关系难以用精确的数量关系进行准确表示。这也是研究这一问题并不适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原因。 二、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总是围绕科技创新波动前进 科技与文化产业制度之间的匹配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却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是完全匹配或完全同步
7、的。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时滞。这里存在着两种可能:一是文化产业管理制度超前于科技开展水平;二是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滞后于科技开展水平。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第一种现象比较普遍。在这一阶段里,科技开展速度相对缓慢,从人们意识到技术的重要性,到技术与文化相结合,再到技术本身再次开展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人们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制定出完善且有预见性的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从上世纪末,尤其是本世纪初之后,那么出现了与之完全相反的现象。一方面,科技开展大大加速,科技开展速度远远超过了人们制定相关产业管理制度的速度;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文化与文化科技相结合的产业,其兴起时间不长,结合程度不够,人们在面对科技快速
8、开展所带来的正反面影响时,还没有太多的应对经验。从近20年来文化产业制度的事实来看,确实如此。上世纪90年代即出现了数字影视技术,但是我国到2022年才实施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我国于1992年首接入互联网,网络成了新兴文化业态的主要阵地之一。但是,我国到2022年才出台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至今仍无专门立法来标准网络行为,而其他关于互联网文学产权、网游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尚未出台。同样是1992年出现了世界上第一条 短信,而我国却在202223年才出台关于 短信的通信短信息效劳管理方法,而且该制度在实践中还极不完善。上述事例说明,我国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根本上都滞后于技术出现之后约2023年左右的
9、时间。在对单个国家的技术成熟程度、管理制度的试运行时间等因素进行纠偏和平均之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安排之间仍然存在有大约三至五年的时滞。 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管理制度间存在时滞现象并不完全是负面事情。相反,时滞现象是不可防止的,也是必要的,这种现象是一种客观必然。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存在,才造成了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管理制度间开展不同步,这也正是文化产业管理制度围绕科技创新波动前进的前提。科学技术的兴起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各种内因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种因素的作用效果不可能始终一致,也不可能同时一致,这也就造成了科技开展的时快时慢、时大时小。某项科学技术本身需要经历谋划、提出
10、、产生、开展、完善等阶段。所有这些科学技术个体的叠加,最终就会形成技术繁荣、衰退、萧条、复苏的周期性开展模式。除了科技是周期性开展之外,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也是波动前进的。按照经济波动理论,经济开展是周期性波动的。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开展变化同时受到经济开展水平和科技开展水平的影响,自然也会出现波动前进的现象。科学技术和管理制度两者各自都是周期性地波动前进,而两种波动之间也会发生影响,相互干扰。由于时滞现象的存在,在同一时间周期里,两种波动相互叠加的时候,必然的结果就是不同步。也就是说,两者之间叠加的结果仍然会出现波动现象,只不过叠加后的波动周期和波动范围不再具有直观的规律性。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总是围
11、绕科技创新而不断波动前进。科技具有工具属性,是促进生产力开展的一种使用工具,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开展的重要推动力。这种推动力作用于社会经济文化开展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管理制度来加以保障。对于文化产业来说,文化产业管理制度就是维护科技推动其开展的保障。科技和制度不可能处于同样重要的位置,前者必然起主导作用,而后者永远处于附属地位。当科技开展到一定程度,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时候,就会对文化产业开展产生明显的作用。这个时候,就需要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科技之于文化产业作用的正向效益最大化。比方,当互联网技术成熟之后,文化信息中的加密、传播技术盛行,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管理制度加以保障,才能保证这类技
12、术给文化传播、消费甚至是文化开展带来最大的正向效益。否那么,如果失去了管理制度的制约,就可能会导致互联网领域文化效劳质量和内容的混乱。再比方,当印刷技术普及之后,成册的文字宣传已经平民化,就需要相应的印刷行业管理制度,否那么印刷产品就会无节制开展,落后愚昧文化的产品就会泛滥。随着文化与科技结合得越来越紧密,科技除了能够给主导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开展之外,还为制订文化管理制度提供了可能条件。而科技的进步,将不断促使着这一可能条件的改变,并进而要求出现与新条件相符合的制度。所以,文化管理制度只能根据科技的变化而变化,根据科技的完善而完善。当科技创新过程存在波动时,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也必然随之而产生波动
13、。同时,由于时滞现象的存在,这种波动还不可能是同步的。 三、保证科技之于文化产业正向效益最大化的途径选择 上述我们引用“匹配程度一词来考察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相对应的,我们也引入“时滞程度一词来描述两者间的不匹配程度。如果两者之间的时滞程度偏大,不匹配程度严重化,将对双方均产生制约作用。技术波动论的研究者之一康德拉季耶夫曾指出:“科技创造本身并缺乏以给生产技术带来真正的变化,只要有利于采用它们的经济条件还不具备,它们就没有用。3这里所谓的“经济条件应该如何理解呢。如果说经济条件与科技创造严重不符,事实上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很难想象物物交换的经济状态下,会存在电子支付技术;
14、也很难想象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创造先进的黄金携带工具。经济开展和技术创造大体上是一致的。所以,这里的“经济条件更应该理解为“进行经济生产的条件,也即进行经济活动的产业管理制度。时滞是一种客观现象,问题不在于如何消除这种现象。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时滞现象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并维持在多大的范围之内,以保证科技之于文化产业的正向效益最大化。促进两者协调波动,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的权衡来实现。第一,技术要等待制度。自从第四次技术革命以来,科技创新的速度大大超过了任何一项制度的制订速度。科技创新是推进人类社会自身开展历程的需要,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但是,技术对人类社会开展具有双向的作用。科技的创新速度加
15、快、文化与科技的结合速度加快,使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来不及制约和标准科技的作用行为,来不及保障科技对文化产业及其社会效果的正向性。这种情况下,科技的消极作用就被凸显出来。比方, 信息技术是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一项技术。在信息管制与技术水平相匹配的时候, 信息效劳就有助于人们传递信息。然而,现状却是大量的垃圾短信在 网络中泛滥。针对技术大大超前于制度的问题,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以更新的技术来拦截;极端的方法就是,直接弃用此类技术。当然,并不是说所有可能带来负面效果的技术都得弃用,而是应该等到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对完善的时候,在不仅仅追求经济利益,而是能保证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时候,才可以加以广泛应用。第二,
16、制度超前技术。制度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些方面超前于科技开展水平,即文化产业管理制度需要对科技创新所带来的产业影响有一定的预见性。我们总是主张,文化管理制度与当时的技术开展水平相适应。但是,近几十年来的事实却是,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总是落后于技术创新。所以,现在的问题不是考虑制度如何适应科技水平,而是缩短两者之间的差距,并有预见性地去标准未来的技术应用。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其最高的行为标准当然就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然而,管理制度具有标准性,其对科技创新及其转化应用也有一定的制约性。这或许决定了当前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不能够、不愿意对科技开展做出有方案性的干预。要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在本钱、利益和效益之间做出权衡。只有管理制度进行预见性地规划和设计,才能够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科学技术是人类改造自然、效劳自身的一种工具。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地扩张其工具属性的广度和深度,让文化产业也越来越离不开科技的支撑。但是科技在促进文化产业开展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