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非人员管理假设干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科级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对象为,全县由科级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以下简称转非人员)。 第三条转非人员是在职人员的一局部,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必需参与本单位集中学习、职工大会,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是党员的,应参与支部会议、活动等。 第四条转非人员应听从单位工作支配,完成单位支配或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推诿工作。 第五条转非人员原那么上应按在职人员要求,不允许直接参与经商或到企业兼职,特殊状况需要的,应事先书面报经县委批准同意。 第六条转非人员凡外出县境的,须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请销假。 第七条各乡镇(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党组织负有对转非人员管理的职责,乡镇、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转非人员遵守本规定的状况,将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