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新编.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447306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新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2023年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新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2023年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新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2023年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新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2023年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新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平安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标准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标准程序,明确内容,明确职责。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平安生产现场检查行为。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平安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平安生产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在专项检查中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以及检查人员。在具

2、体实施检查中还需要明确检查重点和范围。对群众举报要及时进行查处。 第五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平安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性内容的平安检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专家的书面建议,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

3、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平安生产要求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四)保证平安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六)组织检查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情况; (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八)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平安生产教

4、育培训并取得平安生产资格证书或平安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十)从业人员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平安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第九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平安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5、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2023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

6、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2023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外,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立案审批。 第十三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平安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现场检查,阻碍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经济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页 共5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与职业考试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