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举报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及省、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局系统各级领导及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过程中,由于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失职渎职等引起非正常信访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局系统中层以上副股级干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形式为。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效能
2、告诫、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 第二章细那么 第七条责任追究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信访举报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成心推诿、拖延、拒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举报问题查处不力,群众就同一个问题,一年内两次以上到市、省、中央纪检监察机关集体上访的;或就不同问题,一月内两次以上到市纪委、区纪委集体上访,半年内两次以上到省纪委、监察厅集体上访,一年内两次以上到中纪委、监察部集体上访的; (三)对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集体上访,上级机关通知协助做工作却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到,致使上访人长时间滞留上级机关的; (四)成心纵容或参与集体上访的; (五)对上访老户问题不妥善处理,致使上访老户长期在上级机关缠访,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对上访群众态度粗暴,或刁难、威胁、压制信访举报人的; (七)在信访举报工作中,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漏或转送给被反映人或单位,致使信封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八)在查办信访举报问题中,弄虚作假、成心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错误处理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反映人或被反映人的宴请或钱物以及徇私舞弊的; (十)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封案件不认真处理或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且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行为造成群众非正常信访的。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