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证意见范本共五篇 第一篇:质证意见范本质证意见书 XX县区人民法院: 现就原告补充提供的交警认定书、零售单、购车单、车辆保管费证明原件材料作如下质证: 1、原告补充提供的XX县区交警大队出具的第3412250202301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交警认定书记载的事实,事故仅造成原告王远云轻微受伤及两车损坏,并不存在衣服损坏的记载,故原告诉求的衣物费938元无事实依据; 2、原告补充提供的前台零售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而零售单出具的日期为2023年4月1日5:2023分下午,显然,零售单系事故发生后的,
2、而不是事故发生前的,且零售单也未记载具体的购置人等有效信息;故真实性无法认可,诉求的衣物损失不应支持; 3、原告补充提供的购车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首先,该证据系电动车的购车单,而非事故造成的电动车的损失维修发票,应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次,该购车单不是正规发票销售单,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再者,购车单记载的金额不代表事故造成电动车需要维修的金额,且事故造成的电动车仅为外壳局部的损坏而非全损;最后,原告诉求的电动车损失无证据证明,应依法予以驳回或依质证人的定损金额为准; 4、原告补充提供的车辆保管费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质证人认为,无法予以采信且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
3、综上,质证人认为,原告的诉求依据缺乏,且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较大的异议,建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 质证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XX县区支公司 代理人:(特别授权)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 第二篇:质证意见范本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4、;(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 证据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是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 2、原告以及被告的相关材料上都明确标注“tm标识; 3、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是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的。 4、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证据二网页宣传复制光盘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5、。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证据三xxx报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因为: 1、原告提交的xxxx报第三版和四版中缝的有原告加盟店“xx省xx市连锁加盟店字样,足以说明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印制的。 2、原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2223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x报系于202223年2023月20日首次送印; 3、该证据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原告告知其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对此明知且认可。且原告自己的门头招牌和印刷的报纸(xx案中提交的报纸是xxx印制的)上显著
6、标注“tm标识。 证据四xx手册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 1、原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2223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手册系于202223年2023月20日首次送印。因此,原告所称被告在与其签订合同前虚假宣传与事实不符; 2、该手册中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原告知到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是明知且认可的。 3、该手册最后一页内侧印有原告的店名,足以证明是签订合同之后印制的。 证据五河南xxxxxxx网页光盘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 1、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予认可; 2、事实上第5xx8977号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并未注册完成,而原告
7、在法庭虚假陈述为注册商标; 3、被告的4xx4618号商标与第5xx8977号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且第5xx8977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23年6月1日,而被告的4xx4618号商标于2023年9月2日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在先原那么,第5xx8977号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并不当然影响被告第4xx4618号商标申请注册; 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是商标注册的唯一有权审批机关,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所作认定均无法律效力。 证据六被告公司营业执照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被告营业执照的核准营业范围中包括儿童视力效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效劳,被告本身并不从事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只是为直
8、营店、加盟店提供视力保健咨询和技术培训效劳等,因此,被告从事此类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营业执照中所载的经营范围是对经营种类的限制,而非经营模式。授权加盟连锁作为经营模式,无须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且被告在工商注册时并没有要求前置审批; 3、儿童视力效劳技术开发只是培训、咨询效劳等,无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就好似是酒店咨询公司一样,酒店咨询公司本身并不经营酒店,只是为各酒店提供咨询技术培训,因此不需要卫生许可证。但实际从事餐饮或酒店经营者就需要卫生许可证等行政许可。 4、被告公司的注册资金与被告现在账目上有无资金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公司成立时的出资资金,
9、而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公司的资金状态只能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能说明具有欺诈的事实。 证据七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录像光盘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 1、该光盘录制未经相关部门接待人员同意,属于原告偷拍录制,其证据来源不合法; 2、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其内容的客观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查证; 3、根据证据规那么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九条第 (五)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4、不能证明该答复录像中所涉及的人员能代表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
10、出的正式行政决定,也不能证明被告的咨询等效劳行为就需要行政许可。因为被告本身并不从事诊断治疗行为,而只是加盟店为视力保健咨询和技术培训效劳。 证据八授权书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被告公司在法定核准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采取的经营模式为连锁经营。其经营行为及形式均合法; 2、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 3、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该授权书的签发。 证据九加盟费收据、加盟合同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证明被告与xxx及xx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且被告已全面履行加盟合同规定的义务。 证据十房屋租赁房屋损失 1、房屋租赁合同、 真实性:有异议,不排除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临时
11、找人制作的。质证意见:(1)租赁合同系出租人与xxx、xxx签订的,承租人xxx不是本案原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证明房屋的真实存在及承租人是否基于该合同实际履行给付租金;(3)租赁合同未载明租赁房屋用途,不能证明该房屋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效劳而租赁的;(4)租赁合同载明租期为202223年11月9日至202223年11月9日,租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0元。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履行才4个月,原告向被告主张高额的损失赔偿与事实明显不符; 2、租金收据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只是一个手写收据,不排除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临时找人制作的。且该收据无法证明租金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效劳而支付的
12、。 3、房产证复印件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不排除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自己制作的。且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该房产证无法证明该处房屋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效劳而租赁的。 4、录像光盘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 1、录像无法证明所涉房产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效劳而租赁的,并且该房屋是否系租赁合同中项下所涉房屋亦无从查证。 2、该光盘的内容显示原告的门头广告上明确标注“tm标识,足以说明原告是知道并应当知道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至于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所称原告欠缺法律知识并不知道“tm标识不是注册商标,那只是原告个人的认识问题,但不能否
13、认客观事实。 证据十一装修损失(包括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费用票据) 真实性:不予认可,不排除是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临时制作的。质证意见: 1、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名称和地址前后不符,最后盖章的是xxx广告公司。 2、该合同不能证明原告已基于该合同向施工方实际给付费用,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且收据不能证明所载费用系为装修原告经营场地而付。 3、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装修合同明显不完整(缺页),更加不能排除该合同是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而制作的。 证据十二其他损失 1、取暖费用收据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收据载明的费用缴纳人为“戴丽萍,非本案原告;且收据上未载明房屋具体信息,不能
14、证明该笔费用系为租赁协议所述标的物支付。 2、门头广告牌费用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收据于202223年2023月20日开具,但本案原告称是于202223年11月9日方租赁房屋。在经营场地未确定、房屋具体条件未明的情况下,原告即已定作展板和广告牌,不能证明该笔费用的支出与经营被告授权效劳有关。 3、印刷费用 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质证意见: 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2、该收据的开具单位均系XX市的印刷效劳机构,而原告的经营区域在XX省内,该证据不能证明视力表、爱眼手册等材料系为原告加盟被告特许经营体系在山西开展经营而印制。 4、差旅费票据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该证据中的车票相当一局部是其他地方到xxxxx的,不排除是第三人购置并乘坐的车票; 2、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是为了太原店铺的经营而产生的费用; 3、该证据也不是为了经营的应当指出费用,不排除原告是去太原走亲戚而产生的费用。况且,把差旅费作为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证据十三行政处分书 真实性:由于没有原件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质证意见: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因为: 1、行政处分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以及实际履行,因为即使该行政处分成立,也只是对广告宣传等事实的处分,而广告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