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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完善新农村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doc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450102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 页数:57 大小:6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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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完善新农村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第一,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网 络,实行刚性预防。在农村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是全社会的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XX县区检察院多年的预防实践说明,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发生,必须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实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手段,实行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当前农村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及时了解掌握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消除滋生职务犯罪的隐患。 第二,建立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

2、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一个基层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责任追究制度,统一实施。纠正各自为政、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一是基层组织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是建立经费收支咨询制度。四是建立监督体制。五是在基层组织财政收支统一管理后,财政部门管理人员应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严格去执行。对各单位、部门报销的票据,严格审查,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并实行大额支出集体审批制。 第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当一个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时,只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是不够的,还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负起责任来。要开展无职务犯罪机关、无职务犯

3、罪单位、无职务犯罪行为活动,扎扎实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层层签订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状。 第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深化预防效果。一是要增强农村乡镇、站所、村组工作透明度。切实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网络作用,强化乡镇与村、村与组的相互监督机制。三是要加强农村资金管理,堵塞漏洞,广泛推行民主理财制度,强化定期审计监督和严格检查,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通过强化监督机制,使农村干部远离犯罪、不能犯罪。 第二篇:预防职务犯罪措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一职务犯罪的含义 职务犯罪泛指一切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

4、,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体地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分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它有如下四个根本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总起来说,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中,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

5、领导、监督等活动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另外以下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民培审员、律师等。 2、犯罪与职务的相关性。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不一定都是职务犯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罪行是与其职务相关的,才属于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

6、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3、犯罪客体的复杂性。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一般刑事犯罪的客体,往往是单一的,但职务犯罪的客体那么是复杂的。它不仅侵犯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活动,也同时侵犯其他客体。如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认识职务犯罪的客体,不仅使我们认识到职务犯罪的本质,还有助于我们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4、犯罪主观方面的多元性。犯罪主观方面分为成心和过失两种情况。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成心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

7、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成心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三职务犯罪的范围 职务犯罪从范围上看,是从犯罪学和犯罪预防学的角度上对刑法规定的一类相同犯罪的总称。它包括,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那么第八章规定的犯罪及其他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分的犯罪,共12种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是渎职犯罪,即刑法分那么第九章规定的犯罪,共33种罪名,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成心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种罪名,主要是

8、刑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犯罪,如利用职权进行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四是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即刑法分那么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共31个罪名其中由军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9个罪名,包括平时可能发生的、战时可能发生的和平时、战时都可能发生的,如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成心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虐待部属罪,逃离部队罪等。 二、常见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 一贪污罪 1、贪污罪的定义和构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

9、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贪污罪的犯罪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直接非法占为已有;“窃取即“监守自盗,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扶贫或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2、贪污罪的

10、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贪污数额在千元以上的;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消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3、贪污罪的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11、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4、杜xx、张x、王x共同贪污案 杜xx,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XX省XX县区人,1983年10月入伍,1986年5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运输处原处长,中

12、校警衔。曾任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助理员、副处长,负责部分队生活费管理工作。 张x,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XX省XX县区人,1985年10月入伍,1988年7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原正营职助理员,少校警衔,负责会计工作。 王x,男,1969年3月出生,土家族,XX省XX县区人,1987年11月入伍,1989年4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原正营职助理员,少校警衔,负责出纳工作。 去年3月30日,我院在协助总部检察院对该总队原高级会计师谭某涉嫌贪污犯罪事实初查时,发现了杜xx、张x、王x共同贪污212077.50元的案件线索。后经侦查认定,1999年3月至2022

13、年4月,杜、张、王利用各自分管部队生活费和会计、出纳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核部队生活费,现金支票提款私分,转帐支票入帐等手段,先后五次共同贪污部队生活费1,895,784.8元。其中杜xx和张x个人分得赃款各为631,925.10元;王x个人分得赃款631,934.60元。 杜、张、王三人作为武警警官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部队生活费是国家财产,利用分管生活费、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骗取手段,私分占为已有,符合贪污罪的要件。2022年月10月20日,武警部队军事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自首、全部或大部退还赃款、检举立功减轻杜xx、张x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3万、5万;判处王x有期徒刑7

14、年,罚金5万;剥夺三人警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成心,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有以下情

15、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例如,挪用公款走私、贩毒、骗汇、赌博等。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的牟利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置股票等。 2、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军队是8000元;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军队是2万元;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军队是2万,超过3个月未还的。 3、挪用公款罪的处分 刑法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8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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