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篇一: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本学期,在老师们的联络与争取下,我们有时机到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通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收获良多。这种实践课方式和一般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我们真切地理解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培养我们对案件的分析才能,加强处理实际征询题的才能。一、案件根本领实及法律分析2023年8月11日,被告因贩卖伪造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泉州市工商治理局印章、居民身份证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丰泽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在罪名定性上,公诉人控诉被告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
2、民身份证罪,并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有买卖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有伪造的行为,故主张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只判处一罪。在量刑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老患病等证明,恳求法院从轻处分;公诉人认为尽管被告值得同情,但不能因此从轻刑罚。控辩双方就此征询题进展了较为剧烈的辩论。本人认为:1、按照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而购置并出售给别人,由于被告和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故不宜认定其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至于其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同理,无法证明被告有伪造行为,并不构成此罪名。2、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应成立买
3、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由于其与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一样严峻损害了证件、印章的公共信誉,故宜认定为本罪。关于其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尽管我国刑法没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罪这一罪名,但这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中,“证件,是指有权制造的国家机关公布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而居民身份证正是这种证件,故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3、应认为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由于此罪是选择罪名,施行了一个或数个行为定一罪。4、鉴于被告罪犯情节细微,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前科,再加上父母需要其赡养,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二、庭审
4、程序之考虑庭审的程序:首先,审讯长询征询被告人的根本情况,告知其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和如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纪律等义务。其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征询被告人是否认可。公诉人、辩护人、法官依次向被告人发征询,对起诉书的内容逐项核实。再次,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抓获通过,证人证言,由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被告人及律师出示证据, 然后由公诉人确认证据。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当刑事处分,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最后,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审讯
5、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审讯结果。以上程序尽管没有不合法之处,但仍有些不完善。一是被告人地位征询题。整个审讯过程中,审讯长、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都是坐着的,唯有被告人是站着的这种不平等已经在方式上向人们宣告了被告人的地位低其别人一等,就应该站着接受审讯。这种根本的方式平等都做不到,那就更谈不上实现本质性的平等了。二是证人不出庭。这在法律理论上说意料之外的事情,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情理之中的。尽管如此做保护了证人及其家人生命、财产的平安,但对法官理解案件真实情况产生极大的局限作用。三是择日宣判征询题。择日宣判尽管便于法官深思熟虑、对案件进展透彻的分析,但是对一些犯罪事实明晰、情节简单的案件来说,采取
6、这种宣判方式弊大于利,增加了诉讼本钱,降低了诉讼效率,稀释了庭审的普法教育、宣传作用。甚至,择日宣判会使法官在其间遭到言论压力或其他要素的干扰,不利于审判的独立进展。三、对本身的反省这次庭审除了带给我法律及详细制度上理性的考虑之外,另一方面也通过亲身观看法官审案,看到了一名法官应具备的素养及本人在诸多方面的欠缺。首先,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备特别强的操纵法庭审理节拍的才能。法官作为法庭上的主持者,需要将整个庭审的速度操纵在一定范围内。要将有限的法庭审理时间合理的分配到庭审的各个阶段,按照案情事实的复杂程度,案件争议点的多少及处理的难易程度,将时间分配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其次,作为一名法官
7、在整个庭审中要保证本人的头脑不断处于集中且明晰的状态。由于只有如此才会在庭审之初找到案件的各种争点,并通过庭审的进展不断缩小争点的范围已使法庭审理集中在对案件处理起决定性作用的征询题上。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开始留意力比拟集中,但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留意力会慢慢的松懈下来。我开始认识到本人在这方面的欠缺,这事实上与平时课堂上留意力的松懈有关。在本人累时,特别容易就懈怠本人,尽管在这不会造成太大的后果,但一旦这种状态构成了一种习惯或者一种做事的态度,那就不再是小事了。因此,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约束本人,在课程还没有完毕时,不管本人有多累,都要要求本人坚持下去,要注重在点滴小事上培养本人办
8、事严谨认确实态度,训练本人的长时间高度集中留意力的才能。篇二:法院庭审观后感法院刑庭庭审观后感随人学习法学已经近三年的时间了,但是由于各种缘故不断都没有时机旁听一次庭审,这一次在老师的安排下我们几个去了法院听审,可以说给我们这些在象牙塔的法学生提供了一个特别好的时机去接触真正的司法实践,虽说一次听审的过程不能完全的让我们学到什么东西,但是至少关于熟悉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可以有所明晰的理解同时可以一睹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风采关于我们来说仍然特别有用的。首先介绍一下案情,我所听审的案情时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原告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而被告是一家能源公司。原在修建施工的过程中觉察被告原先和原告在合同中所承
9、诺的输气管道并没有如合同预期般安装在应有位置,后原告在询征询被告为何不履行合同时,被告坚持否认没有不履行合同。在双方争论无果后房地产公司就把能源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审的程序: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检察院,辩护律师出庭,审讯长,审讯员出庭,然后由审讯长征询诉讼参与人人的根本情况,同时告知当事人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权,举证责任,遵守法院纪律的义务,其次是法院开庭的阶段,原告宣读了起诉书内容,先由被揭露表辩护意见。然后进图法庭事实调查阶段,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就证据和事实说明证明的内容,整个法院调查阶段就完毕。再次进入时大家都特别剧烈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事实材料和理由,法律按照
10、等唇枪舌战,最后双方就做最后陈述,最后审讯长宣判审讯结果。通过这次的听审我学了庭审中不管是法官仍然当事人各自应当留意的征询题,其中我认为最终的是参与人的语言表达征询题,对法官而言,表达应该明晰、条理、明确、庄重。一边让原被告双方理解无歧义,再次表达法官的尊严和权威。作为代理人,也确实是法律职业人也应如此,更重要的陈述的意见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按照和严谨的逻辑,抓住争议的要害和关键点,结合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作出具有特别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原告一般都不是法律职业人,对法律法规不够理解,但也要讲证据,合理恳求。有时候我觉得原告容易借题发挥。理解片面化。但有一点我是认同的,不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把本人
11、的理由事实充分表达出来是特别有必要的,计时法官不予以采纳也不阻碍整个案件的认定这些确实是我个人的观审的几点感受和方法,如有不正确之处,欢送老师指正。刑事一审庭审观后所思法英双学位班 廖雪云 20230401055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开展,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也是不断涌现,尤其是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特别阶段,如何运用刑法来有效调理社会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加强法院在刑事庭审过程中的制度建立,尤其是由于刑事审讯关涉到民众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对其生命的剥夺,如何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应该是我们在以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应该重点考虑的征询题。 看完高原上的罪恶和沈阳大劫案后
12、,不禁为被告违犯法律给国家和别人造成的严峻损失和痛苦感到惋惜。这两个案件也是对我国刑事审讯一审情形的一个现实逼确实反响,从中也可以觉察我国目前的刑事审讯体制下存在的一些征询题,以及为我们考虑如何在一审中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来特别好的素材。首先是在一审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严峻不平衡。在我国传统思想中就有重控告轻辩护的倾向,在庭审中我们看到作为控诉方的检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不仅在庭审的时间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且从其气概上也是一副咄咄逼人的态度。而作为被告辩护方的律师却特别少能有的时机,即便发言也特别少能起到有效的辩护作用。不管在提出证据方面仍然在与检方的辩论过程中都存在相当的差距,律师
13、的有效辩护特别难详细的案件中实现,甚至有时律师的发言遭到法官的随意打断也是时有发生。而这种控方和辩方的严峻失衡也是一个导致“入罪有余,出罪缺乏的重要缘故,因此如何在一审刑事审讯中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得到辩护的权利确实值得我们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有国家作为强大的后盾,国家的强迫力和不可抵抗的权威构成了其强大的实力,而作为另一方的犯罪嫌疑人不仅背上了罪犯的包袱,就连其所依赖的律师也面临被指证的危险。辩护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在特别多制度的规定上也是处于不利地位。尽管现在司法制度改革加强了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但在现实中,律师由于一点小的错误,甚至是无故被逮捕的事情仍然特别有可能再次发生的。法律
14、上规定的一些罪名使得律师时刻处于危险的境地,例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消灭、伪造证据,协助当事人消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犯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更加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实力,地位的不对等,再加上制度的不够合理,造成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实在的保证,这些不平等也更加剧了控辩双方严峻不不平衡的情况。其次是有关被告的沉默权的征询题,按照无罪推定的原那么,被告在没有证据确实证明其犯罪成立并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应该推定其没有罪行,被告因此也就没有自证其罪
15、的义务。记得不久前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在谈到这一征询题时做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他把沉默权比做人民在遭到责征询时的一种天分反响,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征询,应当如实答复。这句话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答复的义务,即假设犯罪嫌疑人不“如实答复,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有义务交代犯罪真相,有义务自证其罪,有义务将本人推向法庭审讯!这显得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一种严峻不公众的要求。1998年10月5日,我国参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第14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本人的证言或强迫成认犯罪。这一条
16、恰好与前述法条冲突。暂且不管“如实答复义务是否合法,单就其本身来看,就不合常理。法律只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是“如实答复,却没有说明其权利。其难道只有“如实答复的义务,却没有回绝答复的权利吗?法律规定的本身就带来了诉讼的不平等。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权利回绝答复呢?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拥有“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机关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征询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一权利在观念上来源于英国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本人。后来为美国所继承,产生我们所熟悉的米兰达规那么。比照一下,我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远远不够。“如实答复义务实际上是对沉默权的一种漠视。他本质上损害了无罪推定原那么,转移了举证责任,“在被告被推定无罪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当,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以不利推断相威胁限制沉默权,实际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