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大全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开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根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21311号),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根底上进行。 水电、风电行业的主管部门现为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9月30日与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1346号),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或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提出平安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平安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的总体验收。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发出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平安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23124号)强调: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平安预评价工作;要认真执行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否那么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平安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建设施工中如须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平安设施设计进行调整更改,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3、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平安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应依法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组织管理】 2023年5月9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安监总管二字202334号文颁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为做好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在各项平安设施满足有关要求的情况下投产和使用,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承担水电、风电等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结合水电建设工程实际,按照dl/t51232022水电站根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国家
4、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制定发布了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方法(水电规办20230002号)和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方法补充规定(水电规办20230011号),明确了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验收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验收时间和验收条件】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之后进行。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并分别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和金属结构工程及平安监测系统等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后半年,并完成了工
5、程平安鉴定。 2.平安评价机构已提出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3.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验收程序】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接到建设单位的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对平安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作出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附专家签名名单),并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平安评价机构。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落实有关整改要求,并委托平安评价机构共同修
6、改完善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形成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审核。通过审核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通知建设单位将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和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各一份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未通过的,通知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核。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平安验收评价后,再按程序申请平安设施竣工验收。【验收技术文件】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自检报告和平安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文件编制规定(水电规安办2023002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报
7、送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技术文件一式二十份,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完成的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2.平安设施竣工验收设计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施工安装自检报告和建设运行自检报告。【验收现场核查资料】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平安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同原初步设计)及审查意见。 3.枢纽工程竣工平安鉴定报告;对于枢纽工程竣工平安鉴定范围未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的,应同时提交机电工程竣工平安鉴定报告。 4.枢纽工程专项(或分期工程
8、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 5.消防专项(或分期工程消防专项)验收鉴定书。 6.涉及工程平安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平安设施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7.其它与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8.投资在2亿元以上水电建设工程的平安预评价和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必须提供国家甲级水力发电业平安评价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验收资料备案归档】 建设单位负责平安设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平安评价机构和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根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建设单位在收到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并完成备案手续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
9、)2份交水电总院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存档。 验收工作程序 图表1 评价报告评审程序 平安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 1.预审 1.1建设单位递交平安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公函及申请表各3份,附平安评价报告(送审稿)20份。 1.2审查机构接受申请,对报告是否为国家局备案工程进行核实,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报告格式等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 1.3专家预审(13名列入本次会审的专家)。 1.4预审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修改送审稿并在会审前2023日内送交审查机构。 2.会审前准备 2.1由水电风电平安评价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会审专家名单、建议会审日期和地点,由国家总局主管司相关部门确认。 2.2水电建设工程会审
10、专家人数根据电站总装机容量,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1)总装机容量202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工程界会审专家1518人;(2)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2023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界会审专家1215人;(3)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界会审专家912人;(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场工程,工程界会审专家79人;(5)国家总局主管司明确要求的其他专家。 2.3与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联系,明确参加人员及有关代表和会议联系人,完成会议通知签发。 2.4最终确定水电系统地质、水工、施工、水利机械、电气一次、电气二次、金属结构、暖通消防、工程造价、平安监测、
11、平安工程、平安评价等专业领域的会审专家和社会知名专家,同时向各有关单位发送通知(国家安监总局、电力监管部门、省安监局、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平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评价机构)。 2.5会审前7日向专家提供会议通知、评价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表。 2.6准备会议用文件(会议议程、签到表、专家组名单等)2.7会议评审3.备案 3.1建设单位与评价机构根据审查机构出具的关于印发评价报告评审意见的函(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名单),修改预评价报告送审稿,并按规定日期(发函后15日内)将3份备案稿提交至审查机构。 3.2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参与本次会审的专家)对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 3.3审查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3.4一次审核通过的,审查机构通知建设单位将平安评价报告备案稿、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复印件、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附专家名单)各一份报国家总局备案。 3.5一次审核未通过的,通知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对报告进行修改,按程序进行二次审核。 3.6二次审核通过后,通知建设单位将平安评价报告备案稿、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含一次审核)、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附专家名单)各一份报国家总局备案。 3.7二次审核未通过的,建议建设单位应委托其他平安评价机构重新编写评价报告,并按以上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