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以下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均应做到以下要求:1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2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受委托人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权,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指导:4受委托人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为,受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受委托人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印章 受委托人印章年月日 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受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