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意见 为了保障城镇规划的实施,加强对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xx市规划局关于加强都市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有效使用期不超过二年,不得登记产权的建(构)筑物。 本意见适用于xx县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二、对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实行严格控制的原那么。临时建设工程只能在国有土地上修建。 三、对临时建设工程实行县规委会集中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 以下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需提交县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照xx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
2、作规程规定,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县城主中心龙岗棠香组团、副中心龙水组团、玉龙、宝顶镇规划区内,宝邮、龙玉、龙铜、大石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位于市级及其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和机场规划用地控制区内、以及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报县规委会审批的临时建设工程。 其他临时建设工程,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xx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对在已确权的国有土地上申请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应办理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在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申请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应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临时建设工程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3、: (一)不得占用城市现有广场、绿地、道路(含人行道)、河道、消防通道和市政管线设施用地。 (二)在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只能修建社会公益设施用房、城市根底设施用房和排危抢险工程用房等三类临时建设工程。 六、在已确权的国有空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申请人,应为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七、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临时建设工程进行设计。 八、临时建设工程的层数不得超过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米。临城市道路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的使用功能,其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 九、临时建设工程与相邻用地及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确实无法满足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或
4、个人与其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前提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间距。 十、临时建设工程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批准的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查,对同意的,重新核发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对建设工程用地拆迁红线内应撤除的建(构)筑物,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临时使用。经同意的,可以临时使用,但应在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自行撤除。 十二、对临时建设工程,按照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按5020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保证金。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撤除的临时建(构)筑物,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以其它方式撤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逾期撤除和未撤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不予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未退还的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使用问题,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县政府,按县政府的决定执行。 十三、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假设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案查处;并应在临时建设工程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十四、对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建设工程,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