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工作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区局部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用工需求有所下降。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和扶持企业共渡难关,千方百计稳定全区就业局势和促进就业,经研究决定,对区内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实施特别培训补贴,扶持和鼓励企业提升职工技能,为新一轮开展提供技能人才。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
2、、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协商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或年度裁员缺乏本单位职工总数2023%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劳动用工在50人以上的规模困难企业。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企业开展特别培训,按取得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500元/人、300元/人、2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鉴定的企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费50%的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期间,对参加培训合格人员,给予企业每人每月300元培训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困难企业认定 困难企业认定由区政府统筹考虑,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动态监测的前提下确定,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认定,报区政府批准。(具体申报和认定细那么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