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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复核申请书李国辉申请复核古冶交警四大队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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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复核申请书李国辉申请复核古冶交警四大队的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辉,男,29岁,汉族,司机,住XX省XX市XX县区新店子镇小老峪村。 :1363325202345 申请事项 依法变更第四交警大队第20222341841号事故认定书:(1)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依法对死者张连海的死因进行司法医学鉴定; 申请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多处有错误: 1.时间是不对: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30分许,而不是18:20分,证据是报案记录,我们报122报警时18:29分,这个时间的认定不准确。 2.交通方式不对:伤者张连海是推自行车过公路,而不是步行,因此交通方式应当是自行车,而不是行人;

2、 3.车牌号不对。本方车号是冀ha6768,认定书所载是“冀bha6768是错误的。 二。应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理由有二。 1.申请人方标准驾驶,没有明显过错。 经检验,申请人的刹车合格,灯光也是根本合格的,检测线结论为:“一轴制动合格,二轴、驻车制动不合格。左大灯合格,右大灯不合格;转向灯、制动灯合格,前没有防雾灯。 但是认定书载明当时的天气是晴,首先不需要雾灯;而且大灯根本合格,行车制动系统也是合格的,所谓驻车制动和右大灯如有瑕疵,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至于二轴制动不合格,实际上制动不平衡,并不是制动力缺乏。 2.伤者张连海有明显过错。 因为过公路应当下车推行,注意了望,走人行

3、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但是伤者张连海并不仅仅是违反了此项义务,而是违反了道交法实施条例第72条6项的规定,即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 1驶。 当时伤者的妻子与伤者前后过公路,其妻子先过去,伤者推着自行车突然加速想跑过公路追上其妻子,因此属于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72条6项规定的情形,而不是道交法62条行人过公路的规定,因此认定书在此处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申请人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伤者推车猛跑过公路,既未停止,也未瞭望,而且其突然猛跑,是申请人根本无法预见的交通行为,实践中对于在路上追逐折返竞驶等情况下,适用路权原那么和避让原那么来判断,应当减以车方的注意义务,认定在公路上追逐一方没有路权和优先

4、权,车方避让不及是源于违章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因此车主至多不超过次要责任。 三、不应认定伤者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事实并非如此。 因为202223年11月22日伤者张连海事故发生后,立即送往开滦林西医院救治,住院一个月脱离危险,于202223年12月21日出院,回家休养。直至202223年12月29日才突然发病在家中去世,并不是因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书所载与事实不符。 2.在医学上无法证明二者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XX市公安局古治分局的尸检报告不能成立。原因有三:第一:提供的案件材料本身不真实。鉴定书(暨尸检报告)所载是:“202223年11月22日在XX市古治区古榛路刘庄路口处发生一起

5、交通事故,张连海在事故中死亡,本身这种案情表述就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 第二:依据缺乏。鉴定书仅仅引用了开滦林西医院一句医学资料:“于202223.11.22行开颅去骨板减压血肿去除术。头颅ct示:双额颅骨缺损、右额脑挫裂伤,右额叶血肿破入脑室。但要注意这是患者入院时的病症,并不是手术后的病症,更不是出院时病症。住院一个月后,患者来到普病房,病情好转,体征稳定,于202223年12月21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并不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也 2未开具死亡证明,是回家后病死于家中。 因此法医鉴定仅仅引述事故当天的病历,并引述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出院医嘱等,依据明显缺乏。 第三。没有制作病理。 到

6、底是脑死亡、器官衰竭死亡,休克死亡,还是合并其他疾病死亡,应当进行病理检查。 第四:鉴定单位无相应资质; 我们看到在鉴定书上只有郝青松一人的印鉴,另一法医张春辉没有签章,也就说明其不在现场,没有参与鉴定过程。再有鉴定人如果只有临床法医鉴定的资格,没有病理鉴定的资格,那么其在本案中是不具备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的资格的。因此伤者本身并不是在事故中经抢救无效直接死亡。 综上,交通事故的伤情仅仅包括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和直接引起的并发症。在伤者张连海的死因上,实际上是有可能合并医疗事故,合并出院后的其他疾病的,因此不宜认定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更不能错误地写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综上,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请上级事故处理机关依法纠正原认定书的错误,认定申请人在事故中负次要以下责任;同时认定伤者张连海在事故中受伤。至于以后死亡与事故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关联度多少,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或者留待民事案件中调解处理。 此致 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李国辉 2023年1月20日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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