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平安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平安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天津市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平安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第三条【工作原那么】交通运输行业平安生产工作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平安、
2、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第二章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领导责任分工】交通运输行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平安生产负领导责任。第五条【监管职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以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 (二)涉及平安生产相关事项的审查、批准、验收; (三)对管理相对人的平安生产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影响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
3、分; (五)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六)宣传教育培训; (七)对下级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八)举报受理和社会公告; (九)平安生产信息报告及监测预警。第六条【目标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情况,明确年度平安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第七条【工作规划与年度方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平安生产政策法规,认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平安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平安生产工作,制定平安生产五年规划,明确方向,协调解决重大平安生产问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平安生产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
4、工程工程和推进工作具体措施。第八条【工作制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平安生产目标考核、平安生产委员会会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平安生产督查检查、平安生产风险管理、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治理、平安生产考核与责任追究、平安生产投诉举报、平安生产信用管理、生产平安事故统计报送、应急预案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保障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文件。第九条【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据“三定方案等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第十条【平安会议】交通运输管理
5、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平安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主持的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委办和安委会成员平安生产工作汇报,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平安生产形势,研究部署交通运输平安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第十一条【平安资金保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平安工作经费及平安奖励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平安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可包含以下内容:公路水路领域平安战略和政策研究;平安规划编制;平安课题研究;平安政策标准实施后评估;平安法律效劳、平安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技术支持、平安绩效评价、平安业务培训、平安技术咨询评估(审查)、重
6、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平安辅助性效劳事项等。第十二条【教育培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并落实平安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方案,确保平安监管人员具备必备的平安管理知识,熟悉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按方案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的平安监督检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履行行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四条【考核奖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科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明确
7、考核方式,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第十五条【风险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平安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平安风险管理工作,建立本行业、本领域平安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第十六条【隐患治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治理行动,及时总结通报隐患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治理体系,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方案。第十七条【平安信息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平安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平安信息。第十八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文件,结
8、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方案,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第十九条【事故处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标准交通运输生产平安事故统计工作,准确、全面的做好事故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机制建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平安生产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对举报有功的要予以奖励。第二十一条【平安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平安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9、第二十二条【平安资料档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监管工作资料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保存期一般为3年。第三章 企业平安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机构设置】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平安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第二十四条【平安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平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平安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平安生产资质条件】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10、的平安生产条件。第二十六条【平安生产投入】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平安生产条件需要。平安生产费用应在本钱中据实列支。第二十七条【教育培训】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教育培训方案,定期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八条【危险因素告知】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
11、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平安生产义务。第二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第三十条【风险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平安生产风险辨识、评价工作。根据平安生产风险辨识、评价结果,针对重大风险开展有效检测、监控。第三十一条【隐患排查】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相应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台账,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由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
12、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三十三条【平安生产技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平安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平安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并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开工具符合平安生产要求。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交通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十五条【事故上报】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
13、,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平安生产标准化】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行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本单位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技术标准的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平安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那么上不再重复评级。第三十七条【第三方效劳】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平安生产管理咨询效劳。第四章 附 那么第三十八条【处分规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行业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名词释义】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指,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即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机动车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第四十条【生效期限】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