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执法突出问题专项 教育整顿心得体会 为全面加强公安交警队伍教育管理,进一步端正民警执勤执法理念,标准执勤执法行为,着力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按照全州公安交警系统集中开展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3年1月1日,XX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召开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教育会议,切实抓好专项教育整顿活开工作的落实开展。 期间,领导首先向参会人员传达了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带着大家重温了公安部1 23、124号令、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标准、公安机关执法细那么、“五条禁令、“六条警规、“三项纪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求大
2、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重点,以着力解决执勤执法突出问题为目标,自查自纠,切实做好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全州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采取领导和民警自我剖析、单位和部门自查自纠、上级对下级明查暗访等形式,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领导干部和民警执勤执法突出问题开展一次全面大检查,切实找出找准执勤执法中出现的不标准、不公正和不廉洁等突出问题。自查自纠的重点是:一是交通违法处分情况。重点查找是否存在收受好处对交通违法行为不落实记分管理问题;是否存在交通违法处理
3、系统授权管理混乱问题;是否存在交通违法处分主办案件责任不落实问题;是否存在乱罚款、罚款不开具票据、扣车扣证不开具凭证等问题;是否存在有意作伪证,让交通违法行为人逃避处分等问题。二是“收支两条线规定和罚缴别离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查找是否存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经费支出与交通违法罚款挂钩、以罚养人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队伍管理情况。重点查找对基层交警队伍特别是协管员队伍是否存在漏控漏管、失察失管、监督乏力及协管员是否单独执法等问题。四是是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情况。重点查找是否存在违规扣车扣证,超时限扣押车辆,随意使用、损毁、处置扣押机动车等问题。五是车辆驾驶人管理情况。重点查找是否存在对非法中介
4、打击处理不力问题;是否存在接受好处、降低考试门槛发放驾驶证和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明等问题,是否存在收受贿赂、将特定机动车号牌赠予特定关系人和为公告过期机动车落户等问题。六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重点查找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违规扣留事故车辆问题;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超期扣留事故车辆、违规收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检验鉴定费用、与检验鉴定机构和车辆施救机构及扣留车辆停车场存在利益分成问题;是否存在根本领实不清、处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公办人情案、金钱案和关系案等问题。同时,各地还要对近年来群众投诉、来信来访及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梳
5、理。对检查梳理出的突出问题,要分析原因,找准症结,集中整改。 接着,对今后开展工作做出强调。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效劳;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标准执法,不发生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等现象;不发生违规不落实交通违法记分管理问题;不发生乱收费、乱罚款问题;不发生交通违法案件主办责任不落实问题;不发生交通违法处分中徇私舞弊作伪证问题;不发生行政强制措施使用中违法扣车扣证、随意使用、损毁、处置机动车等问题。杜绝执法“冷、“硬、“横问题发生,维护广阔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三是做到勤政廉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不利用工作谋私利,做到廉洁自律、清白做人、干净干事,始终保持求真务实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工作气氛;四是强化效劳意识,对来办事人员做到文明用语、热情效劳,秉公办事,尽力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效劳,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 XX县区车管所邹祝 第二篇:交通民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交通民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以来,交警支队按照“标准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和基层根底年工作的要求,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针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度,案件法律审核制度,集体议案制
7、度以及错案追究制度等,并组建了基层法制队伍,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加大了执法检查和执法考评力度,一些执法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民警的严格执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公路“三乱问题根本杜绝,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我们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执勤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能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单纯以处分为目的,缺乏对交通违法人说服教育,在执法中遇到当事人不愿接受处分的情况,对违法行为人不是进行法制教育,而是给当事人承诺从轻处分,欺骗当事人,以至于当事人接受处分时意见很大,执法效果差。 2、不该处分的处分。导致当事人意见很大到处反映,如违法停
8、车问题,道路交通平安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阻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而我们有些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对违法停车的不管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在现场,拒不拒绝立即驶离都进行处分。 3、执法中存在“说不过的现象。公安部岗位练兵提出要解决打不过、说不过、追不上的问题。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分,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我们有些交通民警由于业务水平有限,法律知识薄弱,属于什么交通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怎样处分,应当给当事人解释清的,而没能解释清楚,
9、引起群众不满,甚至上访。 4、不按法律规定处分。一是处分不到位,只注重经济处分,不注重技术处理,该记分的不记分,该暂扣的不暂扣;二是不按法律规定限内处分,如道路交通平安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在实际执法检查中发现对此仅处50元罚款;三是超出法律规定乱处分,如对农用三轮车按未系平安带或未喷涂放大号进行处分等。 5、文书制作不标准。法律文书的制作反映民警的执法水平,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执法导向和执法效果,不重视文书制作,文书制作不标准实际上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具体表现。法律文书制作不标准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强制措施
10、凭证(通知书)无当事人签名。二是有些民警文字书写水平差,字体潦草、错字、白字多。三是强制措施凭证开具不标准,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违法行为一栏只填写道路交通平安法第90条,不填写具体违法行为,当事人看了莫名其眇。四是违法行为和违法代码填写不一致。 6、不能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固定证据。一是该取证的不取证,如无证驾驶的,车上拉有几人,只问司机材料,其它乘车人材料不问;二是取证不全面问话材料中该问的不问,如无证驾驶只问车上拉几个人,而不问是不是营运等其它情况;三是该固定的证据不固定,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通常要以酒精检测仪有酒精反映为依据,如果当事人对酒精检测仪测试的结果有异议,还应
11、提取血液进行检验鉴定,而我们实际执法中一些民警仅在强制措施凭证中注明饮一瓶啤酒等字样,不进行测试更不进行检验,即对当事人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分;四是不制作返还财物清单,执法中扣了当事人的车或证,处理完后,返还当事人的车、证,不制作返还物品清单。 7、令不行,禁不止。这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违反支队规定对大货车罚款,二是体外循环,驾驶证暂扣后不录入微机等。 8、重实体,轻程序。主要表现在。一是卷中反映破案在前,立案在后,二是处分呈批表中领导签署处分意见在前,调查取证在后,三是处分决定在前,告知权利在后。 9、非执法主体参与办案,又是笔录的制作人。 2023、执法台帐、民警执法档案还需要完
12、善,我们的执法台帐、民警执法档案从无到有,但还需要完善,还存在执法台帐不全,民警执法档案内容少,应该记录的没有记录等问题。 11、个别存在拘留和罚款不执行的问题。 (二)事故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三重三轻: 1、重调解轻证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4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签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我们一些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13、热衷于调解,违反程序办案,先调解,后制作、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管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是否提出书面调解申请,都将工作重心向经济赔偿调解倾斜,在经济赔偿调解方面消耗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注重提高现场勘查能力和调查取证能力,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造成局部证据灭失,导致后期工作受阻,甚至影响事故的公正处理。比方去年5月份的一起事故,一机动车用绳牵引另一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使用软牵引,牵引与被牵引之间的距离应大于4米小于2023米,现场勘查笔录记录绳长3米,当事人说是5米,但没有现场照片,没有固定证据,还有转弯车辆是否打转向灯问题,一方说打转向灯了,一方
14、说没打,现场勘查时没检查转向灯开关是否在转向位置。再有机动车超重问题,仅凭司机说拉多少责任认定中就认定超重,没有发货单,也不称重。酒后驾驶问题,不作酒精测试,也不作血液检验,以至于后期无法弥补。 2、重调解轻程序。一是不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手续,使事故处理工作陷于被动。如无当事人的委托书即认同被委托人,我们在办理交通事故申诉案件中遇到过这样的事例,在当事人未出具书面委托的情况下,事故处理民警即认可了“受委托人的身份,向“受委托人送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委托人接到送达的法律文书后未提出异议,并申请调解,后来因为当事人双方在经济调解中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在事故处理民警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调解终结书时
15、,当事人不成认其委托事项,以未接到责任认定为由索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民警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诉,造成案件二度重新处理。二是先进行事故认定,后调查取证。在未查明交通事故的根本领实、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的原因以及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承担的过错的情况下,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3、重调解轻宣传。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宣传,就目前来说,大局部民警对宣传教育工作不够重视,以处理为目的,起不到教育效果。另外,事故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事故认定书制作不认真和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1、事故认定书制作不认真问题。(1)事
16、故认定文书不编号;(2)事故认定一名民警盖章;(3)按逃逸作行政处分,但责任认定中不认定逃逸;(4)事故认定超期;(5)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如责任认定中认定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第38条,该条界定三种行为,但不写明具体哪种违法行为,是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还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平安、畅通的原那么下通行;(6)事故认定表述前后矛盾,如前面表述从机动车道进入非机动车道,后面那么表述由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 2、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一是个别重大案件不按公诉程序诉讼,在公安环节消化处理,民事局部调解了,案件就不往下走了,二是行政处分不到位,突出表现在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