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202223年第6号令动物检疫管理方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平安,制定本制度。 1.进入本厂的屠宰的动物,必须附有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耳标、脚环)。本厂动物接收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动物健康状况、佩戴免疫情况,收到检疫证明,并统计记录管理。发现个别动物似有染疫动物的,应立即向本厂质量负责人员报告,并向驻厂官方兽医报告处置。 2.加强动物宰前管理,肉品检验人员每4小时间巡回检查一次待宰动物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3.屠宰动物前至少3小时,当日带班肉品检验负责人必须向驻厂官方兽医提出屠宰动物检疫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检疫申报单。并凭当日“准宰通知书向屠宰车间负责人提经宰前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数量。没有准宰通知书,任何人员不能开始屠宰活动。 4.急宰的动物,凭驻厂官方兽医开据的“急宰通知单急宰, 5.加强屠宰过程质量控制,头蹄、胴体、内脏、复验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肉品质量检验,给复检合格的肉品,按规定加盖肉品检验印章,出据肉品检验合格证。等驻厂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出据合格证后,登记出厂情况。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