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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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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那么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郁雷 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一那么案例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立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XX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问题的提出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

2、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根底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根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

3、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局部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别离的还是重叠的?从内容上看,法律标准可以划分为义务性标准、禁止性标准及授权性标准。义务性标准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标准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

4、标准那么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根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标准,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回到上述案例,我们会发现法律和道德之间分野并不象它们的概念那样泾渭清楚。首先,该小区的XX户居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决定利用某一块绿地来建造车棚呢?我们看到,该小区是一个典型的松散型社群,尚未形成严密的组织机构,即使抛开具体的法律背景,建造车棚无疑符合这个社群的公共利益,因为没有车棚会导致该小区自行车停放混

5、乱、进而影响到小区居民的行走便利及小区的文明形象。在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的领域内,社群有权决定采取不为一国法律所禁止的公益行为。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对此种法无禁止的自然权利,有没有它自身行使的边界呢?在道德和法律上,此种权利人的相对方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和时期,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看法:在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或者在以义务为本位的前现代社会,社群的力量是强大到足以压制和碾碎它内部的不同声音的,在这样的社会里,强调的是个人对社群的服从和义务,社群的公共利益被认为与其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损害社群的利益即是损害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个别成员的利益无论

6、怎样是不能与社群的利益相提并论的。此种所谓个体对集体、成员对社群的服从是绝对的,既是法律上的也是道德上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对此种社会道德的提升和确认。实际上,在国家未动用法律武器强制保证服从和义务的实现以前,个人就早已屈从于此种社会道德和公共舆论的压力了;即便有冲突,这种冲突也会熄灭在公共道德调整的范围内。在以法治为根本标志之一的现代社会,公共道德已有了全新的内涵,当社会普遍认可以权利作为社会存在的根底时, 公共道德也不可防止的适应了这一变化的要求并被反映到立法中。以中国法律为例,民法通那么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

7、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阻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阻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将以往公共道德所调整的邻里关系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它既不是一个禁止性标准绝对禁止不动产相邻各方给他方造成合理的不便,它也不是一个义务性标准绝对要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对他方造成的不便给予容忍;而是赋予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妥善处理问题的选择权,并要求对相邻方造成妨害或损失的应给予他方一定的赔偿。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即法律肯定并鼓励人们按照符合公共道德的行为(比方互利互让、合作妥协)解决潜在的纠纷,但是此种行为仍应受到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限制。立法者试图在公共道德和私人权利之间做出恰当的

8、平衡。在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假设二类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车棚完全可能建立在空旷的场地而不必建在那1户居民的房前,那么此种以公共以社群的名义做出的决定,那么是对个人权利的粗暴侵犯对该户居民的通行权造成不便、对通风、采光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即使同意的小区居民法占绝大多数,法律也不应保护此种决定及其行为的效力,在这种情形下,以集体名义做出的行为仅仅是假公众之名,本质上具有直接违法性。按照中国法律,被侵权的居民有权依据民法通那么的有关规定要求侵权人(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即当车棚尚未开工时不得强行开工,当车棚已经开工后停止继续施工、撤除已开工的局部以恢复施工前权利人权利未受损失的状态。

9、因此,尽管该户居民在道德上可能会受到来自小区整个社群的压力甚至被认为是“自私的和“不道德的,但是在法律上,他完全没有屈从于此种所谓“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的法律义务。可见,道德和法律在此是别离的,甚而是对立的。在另一种情形下,如果车棚完全没有可能建立在空旷的场地而只有建在该户居民的房前,那么道德和法律仍然是别离和对立的吗?答案是否认的。法律,不管是私法还是公法均承载着社会根本的公共道德,在特定的情形下,法律和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统一的。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即便是私权的行使也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那么的限制,如中国民法通那么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是对上述原那

10、么的具体表达。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该户居民与小区其他居民的利益既有对立的一面,更应当看到两者间统一的一面,该户居民也是小区建造停车棚之后最终直接的受益人。在没有其他选择可能下,民法通那么第83条授权采取协商的方式、本着公平互利的原那么解决双方的冲突。在一方权利不受限制就无法实现另一方或者公共利益时,法律鼓励双方进行合作和妥协,同时规定了不经一方同意擅自采取侵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阻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可见,团结互助这一道德准那么已经转化为法律上的要求,漠视这一道德准那么的单方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法律的核心恰恰是公共道德。该户居民既负有道德上的义务,也相应承担了法律上的

11、义务去与做出决定的小区社群沟通协商、进而在公平受偿的根底上对自身权利采取必要的限制。公益优先还是私利优先公共利益做为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之一打破了“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法禁忌,已为现代文明国家的立法所吸收和表达。然而,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其宽泛,在不同的国家,甚至相同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它可以有不同的外延、内涵和表达,“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社会公序良俗诸如此类的法律概念在内容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脱离了具体的法制背景和个别案情探讨公益优先还是私利优先这一命题是毫无意义的,有意义的是判断的标准和相应的对策。仍以上述案例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进行分析,判断公共利益是否优先的标准有三:一是该种公共利益与私人

12、利益相比较是否为较大的利益。公共利益是为实现社会全体或一个社群生存和开展所追求的利益,私人利益是个人为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开展所追求的利益。公共利益不是许多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公共利益的受惠主体是不特定的。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每个人都有时机成为公共措施或行为的受益者,相反,私人利益受惠主体是特定化和受局限的,尽管权利人也有可能是特定的多数。小区建停车场并非为了个别有停车需要的居民的利益,而是为保证小区的文明环境和所有居民的通行便利,是小区社群作为一个整体生存和开展所必须的。因此该种公共利益的实现比起个别居民的私人利益具有更大的价值和宏观效应,最终会推动社群整体福利的提升。二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手

13、段是否是必须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如果采取其他可供替代的方法仍然可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就不应当采取对私人利益造成损失或造成更大损失的方法。比方,前面提到,如果完全有可能在其它场地建造车棚而不损害该居民的采光、通行权益时就不应当将车棚建在该户居民的房前。三是对利益受损人是否给予了相应的合理补偿。以本案为例,小区社群有XX人,假设其因为建立车棚而获得的公共利益是v,该户居民因车棚建在其房前遭受的损失是x,因此,理论上讲,该居民应获得的合理补偿y=x-v/XX,当事人可以根据己方受损的程度要求受益方的代表组织(实践中可以是作为小区社群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反之,

14、在没有确定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种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在已经造成侵犯私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应受正当质疑,对于已造成私人的损失必须给予赔偿。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能因为事后对权利人给予赔偿而获得当然的法律效力。10在判断某种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之后,我们还应考虑如何处理好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的问题。处理这一问题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从宪法和根本法律的途径解决。一国宪法是该国法制的背景,首先在宪法中应明确除为公共利益需要并给予合理补偿外,私人的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和侵害。关键的问题是宪法本身或宪法解释机构对何谓“公共利益应当做出更明确的界定。除宪法外,一国的根本法律

15、还应将具体的社会关系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如上述案例中,小区社群的公共利益和其成员的利益的冲突应当可以纳入物业管理方面的根本法律。但是我们看到,中国XX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重点在于规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外部关系,对小区社群(业主全体)及其内部成员(单个业主)的关系,只是笼统规定了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11;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解决没有进一步做出规定,仅仅侧重于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定,忽略了其中包含的契约性法律关系。二是从契约的途径解决。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不可防止地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在某些领域强行规定公共利益优先并不有助于问题的圆满解决

16、。在某些涉及到社群公共利益与其成员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跳出组织法12所强调的决定服从关系的局限性,从平等主体间关系的角度考虑解决的途径,与其在法律上界定何者利益优先不如将选择权交于当事人自身通过协商进而通过权利的自我约束和补偿机制,务实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结论以上的思考向我们揭示: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冲突在本质上反映了道德和法律、公益和私利内在的差异和对立。缺乏具体的语境,我们无法判断公权利和私权利何者具有更高的价值或更应受到法律的保障。但可以肯定的是,此种冲突不是不可调和无法解决的,法律往往只能做出原那么性的指导:私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权利的行使也不应使私人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在私权利的行使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时候还是公权利的行使有可能损害到私人利益的时候,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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