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干部助理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对实施领导干部助理制作如下标准: 一、性质界定 助理主要是指部、委、办、局、院、校、镇行政领导干部助理,是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平台。担任助理的干部可参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参照领导干部考核要求进行考核,其原职级不变。 二、任职条件 1、拟任对象必须具备领导干部任职的根本条件; 2、年龄原那么上在35周岁以内,大学以上学历; 3、必须具备中层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4、工作实绩突出,群众根底较好。 三、产生程序 1、民主推荐。推荐的形式主要包括会议投票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会议投票推荐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参加推荐人员一般为领导
2、班子全体成员,中层(部门)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2、组织考察。根据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张贴考察预告,由县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讨论决定。由县委组织部根据推荐、考察情况,拿出建议方案,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4、公示任命。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县委组织部行文任命公布。 5、任职时限。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时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考察情况较好的提拔任用,考察情况一般的回原岗位或另行安排工作。工作业绩突出或特殊需要的,不受任期限制。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