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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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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方法(试行)优秀范文5篇 贺政办发(2023)209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 通知 贺政办发(2023)209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XX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XX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XX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2、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23)。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核定,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

3、设施建设要求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对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等经营性用房的,其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架空层用作公共通道、绿化、停车等公共效劳设施的,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第四条容积率是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严格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4、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开发强度、建筑后退红线等规划条件和建筑体量方案(含建筑长、宽、高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未确定规划条件及建筑体量方案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为将XX市建设有贺州特色的国家级园林城市和华南生态旅游名城,规划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绿地率不得低于:XX县区建设项目33%,旧城改造项目28%,工业区项目25%; 2.停车位不得低于:商业建设项目按照标准执行,XX县区建设项目按住宅户数1:1配备,旧城改造项目按住宅户数1:0.7配备; 3.建筑红线后退:

5、按规定的建筑后退为根底,每加高一层,建筑后退增加0.5米; 4.在规划区范围有石山的,在山体起伏点起5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在山体起伏点起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局部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容积率指标。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严格审查容积率指标,并对各环节审批结果公示;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

6、容积率相符合。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镇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2.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3.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4.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5.城市总体规划或专业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展条件变化的; 6.因城市根底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

7、变化的; 7.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变更容积率的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后,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容积率调整不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必须降低建筑密度;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并收集、梳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8、;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及征求到的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5.经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查。 第十二条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经国土部门追

9、缴土地出让金或重新挂牌出让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用地容积率和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允许的容积率和总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查时,发现实际容积率超出规划条件或者超出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的容积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方法对违法建设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行为,对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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