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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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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 (公委通字202311号)(2023年5月5日)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公安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坚持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 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公安部党委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协管、监督责任;对地方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是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公安部党

3、委其他成员协助党委书记(部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公安机关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任务分工,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警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公安实际,创新制度,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

4、警 务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对部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领导查处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六)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公安纪检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纪委、驻部监察局、政治部、部直

5、属机关党委和纪委、警务督察局、审计局、部直属单位巡视组等职能部门,协助部党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内容如下: (一)部纪委、驻部监察局定期分析、研判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公安队伍纪律作风状况,协助部党委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案、措施,研究制定 有关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并组织协调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洁从警教育,加强公安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指导、督办或者直接查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公安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挥惩罚的治本功能。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方法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

6、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部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派员参加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省级公安机关党委民主生活会。 (二)部政治部协助部党委抓好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制定有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管理和教育的意见、规划,并监督落实。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方法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追究政纪责任的,会同部纪委、驻部监察局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派员参加部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及省级公安机关党委民主生活会。 (三)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组织、指导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7、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催促、指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四)部警务督察局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规,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地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部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现役部队总队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 (六)部直属单位巡视组按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七条

8、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其中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所属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警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制度。 (二)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调查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违纪问题或者违纪苗头及时向 分管部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单位

9、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三)按照关于对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对本单位党员干部适时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四)严格执行部机关各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部纪委全委会述廉的暂行方法,认真负责地开展述廉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公安部成立以部党委书记(部长)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部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对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部纪委、驻部监察局、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警务督察局、审计局、部直属单位巡视组等单位

10、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年在本单位进行自查评议。 自查评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 第十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按照公安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开展白查,省级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按照省级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方法开展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向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自查白评报告。 在各单位白查自评的根底上,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掌

11、握的情况每年选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省级公安机关各三分之一的单位抽查,三年轮查一遍。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和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公安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省级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方法由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催促整改。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问责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考核结果在部直属机关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省级公安机关的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全国各省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地方党委、政府。 第十

12、二条公安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向中共中央、中央纪委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予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视情先采取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再依据调查情况决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本部门、本警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蓄意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疏于监督

13、管理,不坚持党性原那么,致使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或者干 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防止损失或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

14、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七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提出意见或建议,商请地方党委、纪委处理。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具体落实方法,报公安部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本实施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印发的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

15、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明确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那么和关于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项规定;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真抓、早抓、主动抓。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党委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协管责任;对公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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