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创业效劳制度 一,效劳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返乡创业农民工; 2.就地创业和进城创业农民; 3.农村退役士兵; 4.省辖市规定的农村其他创业人员. 二,效劳机构 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效劳中心,有条件的村级农民创业指导站,创业培训机构. 三,效劳流程 1.创业登记. (1)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效劳中心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站,如实填写农民创业效劳登记表(见附表7).登记内容包括:个人根本情况和就业经历,创业培训意愿,创业意向等方面. (2)县(市,区),乡镇(街
2、道)农民创业指导效劳中心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站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农民创业效劳登记表相关信息,发放农民创业效劳宣传单,告知其可享受的创业培训,创业效劳和创业政策等事项.对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开班方案,让农村劳动者自愿报名,自主选择参加创业培训的时间,地点和班次.根据报名情况,编排培训方案,出具创业培训通知书. 2.创业培训. (1)申请创业培训农民持县(市,区),乡镇(街道)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效劳中心出具的创业培训通知书,根据本人培训意愿和当地确定的培训工程,到指定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工商知识,税务知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财务管理,
3、创业案例分析等根底知识和创业见习,创业实训等操作技能. (2)创业培训机构对每个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开展创业培训发动(开班教育),举办创业意识课程培训,指导学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创业工程.对没有创业想法,不选择创业工程或者参加意识培训不合格的学员,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专家志愿团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学员进行再次筛选,确定参加创业方案培训人员.学员接受创业方案课程培训,制定和修改创业方案书,创业培训教师初审完善创业方案书. 3.工程推介. 县级以上农民创业指导效劳中心邀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员,专家学者和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财政,银行等人员组建专家志愿团,建立
4、创业工程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制度,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各类独立经营,连锁经营,合伙经营,合作加盟等适合农民特点的创业工程,建立健全创业工程数据库.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民创业指导效劳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定期举办创业工程展示活动,向有创业意愿和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推介创业工程. 4.开业指导 专家志愿团审核创业方案书并签署意见,创业农村劳动者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并实施创业方案书.各级农民创业指导效劳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协助创业农民办理事务代理,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咨询,融资效劳,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等事项.县级农民创业指导效劳中心每周固定时间召集工商,税务,银行,人力资源社
5、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现场为创业农村劳动者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即时发放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详细说明原因,提供需要补充材料清单,缩短农民创业时间. 5.政策落实. 农村劳动者创业政策落实采取乡镇分别受理,县级集中办理方式.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效劳中心向创业农民介绍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享受优惠政策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县级农民创业指导效劳中心;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县级农民创业指导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原因. 6.后续跟踪. 各级农民创业指导效劳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对成功创业农村劳动者实行为期一年的后续跟踪效劳,采取专家和创业农民一对一挂钩形式,及时了解开业和经营情况,协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高农民初次创业成功率和开业后稳定经营率. 四,享受政策 创业农村劳动者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1)为农民进行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以及同地,同电,同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2)对农民创办企业,投资于发经政府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建立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并结业的农民,免除反担保.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