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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487543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29.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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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房屋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平安管理,保障公共平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XX县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平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平安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平安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平安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平安、设施设备使用平安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平安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平安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平安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平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

2、)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平安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平安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平安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平安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

3、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平安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平安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平安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平安管理的领导和催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平安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平安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平安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平安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平安管理工

4、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平安普查,建立房屋平安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平安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平安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平安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房屋平安责任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平安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平安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平安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揭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平安责任,适用XX市城市

5、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平安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平安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平安负责。 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按标准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平安、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平安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影响房屋平安的行为: (一)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

6、物;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平安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平安。 第十四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平安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平安状况。 发现有平安隐患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五条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平安的,

7、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平安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平安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房屋平安责任人以及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平安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平安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房屋平安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平安普查或者房屋平安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平安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房屋平安鉴定管理 第一节房屋平安鉴定委托

8、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一)房屋地基根底、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平安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根底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

9、平安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平安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根底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平安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平安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平安责任人委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平安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平安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

10、屋平安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节代为鉴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房屋存在严重平安隐患,房屋平安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平安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平安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房屋平安责任人在房屋平安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平安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

11、其发出房屋平安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平安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房屋存在严重平安隐患,房屋平安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平安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平安鉴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平安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平安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第三节房屋平安鉴定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平安鉴定的单位,应当依照XX市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平安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平安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

12、屋平安鉴定协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进行房屋平安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平安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房屋平安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工程,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平安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平安鉴定。 第二十九条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标准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平安鉴定专用章,并及时送达鉴定委托人。 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平安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平安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13、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平安鉴定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平安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平安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备案情况;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一节危险房屋治理主体 第三十三条危险房屋

14、应当经房屋平安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平安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撤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平安隐患的,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平安隐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撤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平安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危险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平安责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平安责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平安责任的; (四)危险房屋的平安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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