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口和方案生育相关政策 人口与方案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按照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2223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二)、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3、;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各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