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房产交易管理制度 为建立主体诚信、行为标准的存量房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标准我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标准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23)3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监管。XX市房地产交易所为本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具体监管机构。各辖市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参照本规定实施。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应当通过XX市房地产交易所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交易当事人也可以签署自担风险声明书,按照合同约定
2、,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 二、XX市房地产交易所应在银行开设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名称为XX市房地产交易所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帐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买房的购房资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交易登记前可一次性存入也可分批存入。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不属于XX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负债。交易结算资金不提现、不收取手续费。 假设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XX市房地产交易所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三、XX市房地产交易所应在银行按房产买卖的资金监管协议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应当向银行
3、提供个人存款帐户用于资金划拨,子账户划拨时应当依据加盖有XX市房地产交易所开据的支取凭证支付。 支取凭证应凭房产买卖双方签字的领款申请书开据,应有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章;监管协议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的,XX市房地产交易可以直接开据支取凭证 四、房产买方应将购房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未达成的,交易双方就撤销买卖契约达成一致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回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贷款存入的,凭还贷凭证直接将本金转入贷款银行,利息由贷款人自行支付。 五
4、、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XX市房地产交易所应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房地产经纪合同、买卖契约或监管协议中的约定一致。贷款银行应凭据存量房资金监管协议及首付款凭证审批发放购房贷款,并将款项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等加强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XX市房地产交易所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为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及交易保证机构,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六、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筹备开通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交易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方便房地产经纪人及交易当事人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