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理之中,意料之内,对李慧娟现象的思考 XX县区政府法制办郭昌明 近来全国局部媒体报道了XX市中级法院一起种子纠纷案。在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背后隐藏着不“寻常,引发不“寻常的是XX市中级法院对该其种子纠纷一审判决中书(2022洛民初字第26号,以下简称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句话。这句话就是“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XX省种子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正是这句话,该案不仅遭到了XX省人大的质疑,而且主审该案的女法官法学硕士李慧娟面临撤销审判长和调离审判岗位的处分。社会各界对此也褒贬不一,从而引发了法学界对国内法律冲突适用的再思考。这我们称之为
2、“李慧娟现象 2022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的文章报道此事。该文指出“这起种子官司,给了人们丰富的讨论空间,从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到司法审查,到法制的统一性,这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对此,笔者认为,该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均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一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即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将法律意图最大限度的贯彻落实。其特征有三:一是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法律适用程序;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准绳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的法律;三是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改变法律意图。就这起种子官司而言,XX市中级法院错误
3、有三: 1、审判工作越权 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适用法律的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工作的职责是在程序上保障法律意图的贯彻落实,而非在实体上对法律意图的进行裁判。如果法院对法律意图进行评判的话,那么法院审判工作有越权之嫌。 就本案而言,XX市中级法院就案件所涉种子法和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的适用上,只能依法作出适用选择,而不能该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实体裁判:“XX省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向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样的裁判无疑是以判决书的形式在实体上向社会宣告种子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无效。这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严重背离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 2、法理司法化 法理与法律是两个不同概念。法理是不具有法律
4、约束力,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限定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法理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不得司法化。 从该民事判决书中我们不难发现,XX市中级法院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款自然失效的理由是“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这一理由显然是是法理中的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理论,而不是法律规定。因此XX市中级法院的这一裁判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法理司法化。 3、推不出 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和备案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适用条款,仅仅只说明在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上,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优先适用。我们无法从中推出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就得失效,这一判断。质言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并非一定失效。 再回到本案中来,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XX市中级法院根据法律意图,根本推不出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一判断,只能得出种子条例相关条
6、不适用的结论。 因此,XX市中级法院该民事判决书,遭到XX省人大的质疑,是在情理之中,毫不意外。 二国内法律冲突,能依法解决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法律为我们解决此类问题,提过了两种途径。 1、治标法 法院仅在法律适用的程序上,依据立法法对法律适用的规定,直接对冲突的国内法律标准的适用作出选择。虽然这种方法不能从实体上纠正下位法的违反上位法现象,但是极为经济,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XX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涉及国内法律冲突局部的裁判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律,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XX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在价格方面XX省
7、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不相吻合(也可以写明具体的冲突条款序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告提出在种子的价格方面适用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样处理,XX市中级法院既防止了“法理司法化也防止了从实体上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当然失效,且又又将自己的审判行为切实置于现行有效法律框架之内。 2、治本法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本案审理,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冲突的法律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实体处理。这种方法能够彻底解决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但诉讼本钱高,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XX市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本案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同时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规定将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待处理完结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由于XX市中级法院绕过现行有效法律框架,而应用“法理司法化的手段,来解决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所以难免会产生“今后对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作类似处理仅在法理之中的意外。 透过本案,我们所注重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更重要的是,法院审判工作突破现行有效法律框架的“法理司法化给法律秩序所带来的冲击。 第5页 共5页